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10

案號

ULDV-114-家催-1-20250110-1

字號

家催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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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郭有傳(即吳志雄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志雄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吳志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00 號、於民國94年12月29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 被繼承人吳志雄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 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吳志雄黃偉誠之遺產負 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志雄於民國94年12月29日死亡, 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3年度繼字第7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志雄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吳志雄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 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繼字第7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清冊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核閱無誤,爰依上開規定,對被繼承人吳志雄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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