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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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明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明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明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見,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111年5 月6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437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2024-12-09

TYDM-113-聲保-319-20241209-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洪杰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洪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 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2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 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3年11月29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詹洪杰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107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 4年,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撤緩字第284號裁定 撤銷緩刑;又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審金訴字第96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 以112年度聲字第4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受刑人於11 2年12月10日入監執行,並於113年11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 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7 0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 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9月15日 ,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2024-12-05

TYDM-113-聲保-325-20241205-1

聲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彥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瑋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8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於112年3月8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 度金訴字第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2月、1年(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受刑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331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1 年1月、1年3月,其餘上訴駁回,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嗣受刑人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76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②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7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年2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6月確定。前開①、②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37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資參照(見本院卷第9至16頁)。受刑人於112年3月 8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01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 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0101號函暨檢附 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件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8頁),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2024-11-29

SLDM-113-聲保-71-20241129-1

聲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正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正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正皓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7975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797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2024-11-22

CTDM-113-聲保-70-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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