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LDM-113-聲保-71-2024112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彥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彥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瑋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8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於112年3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 度金訴字第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2月、1年(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受刑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331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1年1月、1年3月,其餘上訴駁回,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嗣受刑人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7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年2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前開①、②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參照(見本院卷第9至16頁)。受刑人於112年3月8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01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0101號函暨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8頁),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宜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