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相關判決書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琦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琦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嗣經撤銷緩刑 宣告入監執行;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85-20250120-1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子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子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子億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47-20250120-1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姿宜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姿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姿宜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22-2025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