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聰慶
相關判決書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1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潘子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483元,及自民國 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3-06
HLDV-114-司促-671-20250306-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吳可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7,755元,及自民 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8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26
HLDV-114-司促-614-20250226-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妙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482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26
HLDV-114-司促-593-20250226-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高雅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350元,及其中43 ,266元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24
HLDV-114-司促-377-20250224-1
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吳輝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陸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伍拾壹萬零壹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五計算之利息,准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 年1月10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 0元,付款地未記載,利息有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 期日114年1月11日,詎到期後經提示尚有510,129元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年息9.5% 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2025-02-21
HLDV-114-司票-35-20250221-1
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相 對 人 江鈴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11日 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新臺幣80,000元,付款地未記載 ,利息有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記載,經提示 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 年息1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2025-02-18
HLDV-113-司票-418-20250218-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3,135元,及自民國 (下同)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內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 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0
HLDV-114-司促-33-20250210-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0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春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148元,及自民國 10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05
HLDV-113-司促-7600-20250205-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27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玉溪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添富 債 務 人 潘陳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8,123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9,648元 潘陳靜怡 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8%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65,174元 潘陳靜怡 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8%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9,648元 潘陳靜怡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按約定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超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另按預定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 002 新臺幣265,174元 潘陳靜怡 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按約定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超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另按預定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0-30
HLDV-113-司促-5927-20241030-1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金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96,344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646元 劉金玉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79,253元 劉金玉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1,658,666元 劉金玉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1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0-30
HLDV-113-司促-5917-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