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30

案號

HLDV-113-司促-5917-202410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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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劉金玉,要求她還總共2,096,344元。其中包括三筆本金,分別是109,646元、279,253元和1,658,666元,每筆本金都要從113年10月10日起算利息,利率分別是14.9%或15.15%,直到還清為止。劉金玉還得賠償500元的督促程序費用。如果劉金玉對這個支付命令有意見,必須在收到命令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時間內沒有異議,中信銀行就可以拿著這個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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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金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96,344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646元 劉金玉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79,253元 劉金玉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1,658,666元 劉金玉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1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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