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10

案號

HLDV-114-司促-33-20250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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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凱基商業銀行告黃偉祥,要求黃偉祥支付欠款新台幣93,135元以及利息、違約金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黃偉祥不服,需要在支付命令送達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黃偉祥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凱基商業銀行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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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3,135元,及自民國 (下同)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內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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