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柔均
相關判決書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ㄧ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美惠於民國86年08月23 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 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 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 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 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8
TCDV-114-司促-8624-20250328-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宛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宛儒於民國106年09月0 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 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 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0
TCDV-114-司促-7780-20250320-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3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哲銘 債 務 人 蔡昕辰即儷園魅力工作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參佰柒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6
TCDV-114-司促-5933-20250306-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謝采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5
TCDV-114-司促-5810-20250305-1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裕桂 相 對 人 筌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芸 相 對 人 林麗秋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捌萬捌仟元,其中新臺幣肆佰肆拾 伍萬參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8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15,588,000 元,到期日民國113年12月11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25
TCDV-114-司票-972-20250225-2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76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債 務 人 陳鈺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24
TCDV-114-司促-4776-20250224-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16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徐宏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20
TCDV-114-司促-4516-20250220-1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相 對 人 ERNA CANDRASARI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42,133元,到 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 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3
TCDV-114-司票-821-20250203-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葉昱閔 葉宏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壹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借款人葉昱閔前就讀朝陽 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務人葉宏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15,10 2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借款人葉昱閔 自113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215,102元 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葉宏義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22
TCDV-114-司促-2068-20250122-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劉秋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 哥大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惟債務人 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25946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 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 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 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21
TCDV-114-司促-1996-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