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柔均
相關判決書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徐素琴 債 務 人 劉佳宜 債 務 人 許琪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零捌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劉佳宜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許琪 珣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並陸續動用撥款共6筆 ,計新臺幣337,882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 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 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 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㈡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七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利率加年率1%固定 計算。詎債務人劉佳宜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聲請人預計於113年11月25日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 。迄今債務人尚欠本金共新臺幣330,882元及請求標的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 債務人許琪珣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 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2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0882元 許琪珣、劉佳宜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30882元 許琪珣、劉佳宜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0882元 許琪珣、劉佳宜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1-25
TCDV-113-司促-34211-20241125-1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974號 聲 請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相 對 人 SAN AH 莎娜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零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2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20,520元,到期 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 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8
TCDV-113-司票-9974-20241108-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44號 債 權 人 黃韡甄 債 務 人 蔡依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8
TCDV-113-司促-31244-20241108-2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11號 債 權 人 洪育德 債 務 人 鍾青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7
TCDV-113-司促-31511-20241107-2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50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陳筠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7
TCDV-113-司促-31350-20241107-2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629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相 對 人 蕭美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元,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壹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200,000元,到 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 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07
TCDV-113-司票-8629-20241107-2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葉玟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參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葉玟諠於民國112年11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 起至民國115年1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9日止累計121,537元正未 給付,其中117,850元為本金;3,68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2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850元 葉玟諠 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2024-11-05
TCDV-113-司促-32289-20241105-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6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徐管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30
TCDV-113-司促-31764-20241030-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洪誌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貳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洪誌翰於民國112年01 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0日 起至民國119年0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7.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4日止累計536,271元正未給 付,其中527,973元為本金;7,898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8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7973元 洪誌翰 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7%計算之利息
2024-10-30
TCDV-113-司促-31860-20241030-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蕭駿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參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蕭駿廷於民國112年03月25 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5日起至 民國119年0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 .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3日止累計479,359元正未給付, 其中474,666元為本金;4,69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8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4666元 蕭駿廷 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11%計算之利息
2024-10-30
TCDV-113-司促-31843-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