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柔均
相關判決書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21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相 對 人 以樂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軒宇 相 對 人 楊軒安 相 對 人 陳惠姚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玖仟肆佰元,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 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8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1,399,400元 ,到期日民國113年8月10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4
TCDV-113-司票-10213-20241224-2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9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葉煜翔 債 務 人 蕭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肆佰捌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葉煜翔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蕭雅雯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七筆,借款本金合計新 臺幣(下同)389,53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義務兵 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 借據為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 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葉煜翔自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聲 請人366,48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蕭雅雯既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8
TCDV-113-司促-36974-20241218-1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077號 聲 請 人 環杰國際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鈜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張鋐翔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4-12-11
TCDV-113-司票-11077-20241211-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2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林涵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肆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玖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0
TCDV-113-司促-34822-20241210-2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4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施懷 債 務 人 磊拓石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婷雯 債 務 人 賴明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柒佰玖拾陸 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5
TCDV-113-司促-35486-20241205-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316號 債 權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魯采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具有受任人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印文之金融管理顧 問合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2-04
TCDV-113-司促-35316-20241204-1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73號 抗 告 人 陳春桃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4-12-04
TCDV-113-司票-9773-20241204-2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53號 債 權 人 吳幸幸 債 務 人 吳培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2
TCDV-113-司促-35053-20241202-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0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趙姵菁即趙欽楠之繼承人 趙俊傑即趙欽楠之繼承人 趙俊富即趙欽楠之繼承人 趙啓村即趙欽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欽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玖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 欽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2
TCDV-113-司促-34903-20241202-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5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瀚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蔡瀚霆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2 日止累計30,480元正未給付,其中29,219元為消費款;1,26 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 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 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5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219元 蔡瀚霆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1-26
TCDV-113-司促-34551-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