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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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3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怡安即陳淑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4-12-17

TTDV-113-司促-4833-20241217-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1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張巧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4-11-08

TTDV-113-司促-4215-20241108-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孫琦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孫琦淋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3年3月11日止共消費簽帳2 9,793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4-10-21

TTDV-113-司促-3959-20241021-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2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裕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 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林裕忠籍 設基隆市中正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其 住所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 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4-10-16

TTDV-113-司促-3826-20241016-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7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債 務 人 潘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4-10-09

TTDV-113-司促-3677-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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