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學海

112 篇判決書中提及

相關判決書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9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紀長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98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3193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 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 臺幣8,98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Y031934。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2-26

NTDV-113-司促-8292-20241226-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7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7703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08517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10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W008517、Y062295。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2024-12-26

TPDV-113-司促-17703-20241226-1

宜補
宜蘭簡易庭

給付電信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31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林義涵 上列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與被告蔣淵仁間 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2024-12-25

ILEV-113-宜補-314-20241225-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7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玟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0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31,81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2024-12-25

TPDV-113-司促-17705-20241225-1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薛明杰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0,37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 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 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10,370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 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4-12-24

KMDV-113-司促-1476-20241224-1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徐國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8,32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 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 年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8,329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4-12-24

KMDV-113-司促-1477-2024122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45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慈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72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Y110507。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24

TCDV-113-司促-37457-20241224-1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翁虹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964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 12,964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 ㈣釋明文件:欠費催繳函影本、欠費清單。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4-12-24

KMDV-113-司促-1455-20241224-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0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廖翊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8,545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4

KSDV-113-司促-23804-20241224-1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鴻毅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7,52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27929號電信設 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 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7,523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4-12-24

KMDV-113-司促-1474-2024122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