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成
相關判決書
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94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成應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成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訊 問後,以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疑重大,有 通緝紀錄,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 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 第7款規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另案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應施以觀察勒戒,有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 ,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爰依法裁定自其 執行之日即113年12月30日起將上開羈押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30
NTDM-113-金訴-579-20241230-3
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94 0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並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成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 罪嫌疑重大,而根據本案之情節,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刑法 第339條之4詐欺取財罪之虞,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 1項第7款羈押原因,且被告有通緝的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 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原因,且有 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承認犯罪,本案業已終結,希望能具 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具備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犯罪之虞,無 法防免繼續從事詐欺行為,且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 方遭本院裁定羈押,已如前述。且單依本案情節,聲請人於 113年9月9日因詐欺車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當庭釋放 後,隨即再次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且其於偵訊 時供稱是為了籌措和解金等語,是本院認以被告此動機心態 ,縱算本院對其為具保停止羈押裁定,仍無從防免被告以此 動機再犯加重詐欺犯行之可能。至聲請人強調其承認犯罪, 然行為人是否承認犯罪,本與該人是否繼續犯罪無直接關連 。從而,本院前所為羈押裁定之原因、必要性、理由依然存 在,無法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以其他強制處分方式予以替代 、防免。是以,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2024-12-12
NTDM-113-金訴-579-20241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