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2

案號

NTDM-113-金訴-579-20241212-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這個案件是關於陳成涉嫌詐欺,他之前因為類似案件被釋放後又繼續犯案。法院認為他有再犯的可能,而且有逃亡的風險,所以決定繼續關著他。陳成想說他都承認犯罪了,能不能交保就好,但法院覺得就算交保也沒辦法保證他不會再犯,所以駁回了他的請求。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94 0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並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成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 罪嫌疑重大,而根據本案之情節,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之4詐欺取財罪之虞,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羈押原因,且被告有通緝的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承認犯罪,本案業已終結,希望能具 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具備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詐欺犯罪之虞,無 法防免繼續從事詐欺行為,且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方遭本院裁定羈押,已如前述。且單依本案情節,聲請人於113年9月9日因詐欺車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當庭釋放後,隨即再次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且其於偵訊時供稱是為了籌措和解金等語,是本院認以被告此動機心態,縱算本院對其為具保停止羈押裁定,仍無從防免被告以此動機再犯加重詐欺犯行之可能。至聲請人強調其承認犯罪,然行為人是否承認犯罪,本與該人是否繼續犯罪無直接關連。從而,本院前所為羈押裁定之原因、必要性、理由依然存在,無法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以其他強制處分方式予以替代、防免。是以,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庠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