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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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857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蕭宥駿 蕭綉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萬肆 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20日 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37,500元, 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到期日113年8月20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 外,其餘104,50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4-10-04
TPDV-113-司票-27857-20241004-1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841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黃建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零肆拾元,其中之新臺幣陸萬陸仟零 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19日 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76,040元,付款 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 期日113年8月19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 其餘66,015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 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4-10-04
TPDV-113-司票-27841-20241004-1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621號 聲 請 人 大義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相 對 人 YOTAWONG SARANYU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陸拾元,其中之新臺幣伍萬零壹佰玖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8日 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7,360元,付款 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 期日未載,詎於113年9月14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 餘50,19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 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4-10-01
TPDV-113-司票-27621-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