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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伍永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 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9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 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1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4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100911-0 1 1000 002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4353-8 1 3

2025-01-17

PCDV-114-除-3-2025011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61號 聲 請 人 吳錫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138890-8 1 1000 002 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9964-0 1 180 003 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11594-2 1 212 004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62208-5 1 1000

2024-11-29

TPDV-113-除-1861-20241129-1

民著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 原 告 美商安矽思公司(ANSYS, Inc. ) 法定代理人 Janet Lee 訴訟代理人 張雯菁即安矽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複 代理 人 馮昌國律師 連家麟律師 蔡佩諮律師 被 告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成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被 告 蔡弘毅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 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2024-10-04

IPCV-113-民著訴-22-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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