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劉桂容
被 告 吳峻宇
選任辯護人 張錦昌律師
吳澄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背信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336號),聲請付與
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案件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者,限於刑事被告、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及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第1款所列保安處分之受處分人,告訴人則不在
此列(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455條之42第2項、第481
條之4第2項)。
二、經查,聲請人劉桂容為本案之告訴人,且不具訴訟參與人之
身分,其聲請付與偵查、第二審卷宗及關於證人伍軒儀部分
之卷證影本,均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KSHM-113-上易-336-20250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