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吳明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議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不服民國114年2月12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60號所為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
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51,800元(計算式
詳如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附表所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3,503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
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
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