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712號
原 告 吳柏賢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阮聖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書記官 陳立偉
NHEV-113-湖補-712-202502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