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玉棠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吳玉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
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113年9月3日
)前之孳息、違約金或費用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
為新臺幣(下同)601,128元(其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利息 580,476元 113年6月15日 113年9月2日 15.03% 19,122.31元 違約金 580,476元 113年7月1日 113年9月2日 1.503% 1,529.78元 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小計 20,652.09元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601,128元
KLDV-113-補-769-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