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張志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文溪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17,60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5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SLDV-113-重訴-259-20250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