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蔡昇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智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5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SJEV-114-重補-118-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