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20號
原 告 張文玫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張智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土耳其商土耳其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08,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TPDV-113-補-2920-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