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6號
原 告 徐正文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趙偉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照元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
20,000元【計算式:4,884,558元+6,335,44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9,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TPDV-114-補-496-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