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5

案號

SLDM-113-審訴-1147-20241025-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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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徐正文因為偽造文書等被檢察官起訴,而且他自己也承認了。法院覺得這個案子可以簡單判決就好,所以決定交給一位法官直接做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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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正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 字第1899號、113年度偵字第10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徐正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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