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建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建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建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原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嗣經變更刑期為5年1
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
1342361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KSHM-114-聲保-92-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