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林威慈
陳姵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林志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鏗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
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應相當於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
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2515:43分之1
,及坐落於前開土地上之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權利範圍2分之1,於民國111年2月
10日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以板樹登字第4370號收件,請求權人
:張金鏗,義務人:林威慈,所為預告登記塗銷。㈡被告應將新
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分之1,及坐落於前開
土地上之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
00號2樓),權利範圍2分之1,於111年2月10日新北市板橋地政
事務所以板樹登字第4370號收件,請求權人:張金鏗,義務人:
陳姵綺,所為預告登記塗銷。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又系爭不動產與之條件相
仿之鄰近房屋(含基地),於113年12月間之買賣價格約為每平
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9,532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
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足憑,則系爭不動產於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6,668,814元【計算式:69,532元/㎡×總面積95.9
1㎡=6,668,814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668,81
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應補正被
告「張金鏗之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PCDV-114-補-358-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