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637號
原 告 林建名
被 告 郭峻傑
郭廣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8
月19日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本金新臺幣(下同)180,000元
,及自110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每萬元計付100元之違約金,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06,147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
下捨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500元,尚應補繳2,61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180,000 180,000元 2 利息 180,000 110/9/16 113/8/18 (2+338/366) 12% 63,147元 3 違約金 180,000 110/9/16 113/8/18 35個月 63,000元 小計 306,147元
KSEV-113-雄補-2637-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