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電信費欠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02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黃雨綺(原姓名黃玉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
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
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
02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TPEV-114-北小-1023-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