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盈興

共找到 4 筆結果(第 1-4 筆)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67號 原 告 張文瀞 被 告 林盈興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20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 因被告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判決不受理在案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失所附麗,併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1

NTDM-112-附民-267-20241211-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68號 原 告 紀秀鳳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被 告 林盈興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20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之刑事案件, 因被告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判決不受理在案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失所附麗,併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1

NTDM-112-附民-268-20241211-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盈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號、112年度偵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盈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民國113年11 月26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9頁),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岱霖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得上訴

2024-12-11

NTDM-113-訴-208-20241211-1

他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他調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盈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號、112年度偵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 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98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盈興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癲癇、敗血症、中風等 疾病住院,無法自主呼吸而無法到庭,經本院以刑事訴訟法 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審判。嗣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2 6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 件附卷可稽,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NTDM-113-他調-4-2024120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