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6號
再審聲請人 梁淑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給付土地
補償金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聲
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對於確
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確
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原
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000年0
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應
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聲請人於聲請再審時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SLDV-114-補-206-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