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8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政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997號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政澔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楊政澔因缺錢使用,竟個別2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詐欺取財接續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1年7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29日止,在臺中市之某
有巢氏房屋門市、臺中市之便利超商內,對其友人熊長偉接
續佯稱:可投資成銓車業中古車行之中古車買賣,藉此獲利
云云;且於111年7月27日起至同年12月5日止,佯稱投資獲
利而交付新臺幣(下同)合計80萬8,985元予熊長偉收受,
致使熊長偉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
,以匯款或交付現金之方式,交付共計183萬6,000元予楊政
澔收受(詳細交付時間、金額、方式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㈡於111年1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29日止,在臺中市之便利超
商內,向熊長偉之胞兄熊長浩接續佯稱:可投資成銓車業中
古車行之中古車買賣,藉此獲利云云;且於上開期間,佯稱
投資獲利而交付合計42萬6,000元予熊長浩收受,致使熊長
浩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以匯款
或交付現金之方式,交付共計190萬7,000元予楊政澔收受(
詳細交付時間、金額、方式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嗣熊長偉、熊長浩因楊政澔未按時給付投資利潤,並至成銓
車業中古車行進行查訪後,始知悉並無上述投資中古車買賣
之事,而發覺受騙。
二、案經熊長偉、熊長浩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楊政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
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
定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熊長偉、熊長浩於警詢陳述情節相符(見發查卷第25至27
、37至39頁),且有告訴人熊長偉與被告間通訊軟體對話內
容截圖26張、匯款整理表、告訴人熊長偉申設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現金款項整理表、被
告還款附表、告訴人熊長浩匯款予被告之附表及匯款交易明
細截圖21張、告訴人熊長浩與被告間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
3張(見他卷第15至135頁)、告訴人熊長偉、熊長浩與被告
借款契約各1份、被告申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見發查卷第29至35、47至66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
作業管理部113年1月3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015249號函
檢送被告申設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31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136634
號函檢送被告申設帳戶之帳戶資料、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
LOG明細、連線商業銀行113年2月1日連銀客字第1130001447
號函檢送被告申設帳戶之基本資料、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
3年2月20日函檢附被告申設帳戶交易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3年5月28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
30042971號函檢附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本院卷第3
1至146、155至162、165至168、179至181、271至175頁)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上開事證相符,堪以採信。
㈡至被告就如附表三編號1、11所示部分,雖指示告訴人熊長浩
匯款至案外人林子筌、紀剴洛申設金融帳戶,該等款項復由
各該帳戶申辦人提領或轉帳至他處,然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供稱:其當時積欠案外人林子筌、紀剴洛債務,故請告訴人
熊長浩直接將款項匯款至前述案外人申設金融帳戶,以清償
債務等語(見本院卷第297頁),足見被告係因積欠案外人
林子筌、紀剴洛債務,方委請告訴人熊長浩逕將款項匯入前
揭案外人申設帳戶以作為還款之用。基此,可認被告係基於
債務清償之便,方指示告訴人熊長浩直接匯款至債權人即案
外人林子筌、紀剴洛申設之帳戶,被告主觀上並無隱匿犯罪
所得去向之意,自與洗錢之構成要件有間,無從以一般洗錢
之罪責相繩,附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各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於緊密時、地,分別接續數次向告訴人熊長偉、熊長浩
施用詐術,致使告訴人熊長偉、熊長浩誤信為真,因而陷於
錯誤而交付款項予被告,其詐欺取財犯行,係犯罪目的同一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故對同一被害人於密接時地內之所為數次犯行,各
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正途賺取金錢,利
用告訴人熊長偉、熊長浩之信賴,以前述方式接續詐取上述
告訴人之錢財,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狀況非輕,所為實屬不該
;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雖與告訴人熊長偉、熊
長浩均達成調解,惟並未依約履行之犯後態度(見本院卷第
205、206、225、245、297、287頁),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
、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00、297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
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
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各向告訴人熊長偉、熊長浩詐得183萬6,000元、190萬7,
000元,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被告各已返還80萬8,985元
、42萬6,000元予告訴人熊長偉、熊長浩收受,已如前述,
堪認此部分已合法發還予告訴人熊長偉、熊長浩,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實際取得
剩餘犯罪所得102萬7015元(計算式:1,836,000-808,985=1
,027,015元)、148萬1,000元(計算式:1,907,000-426,00
0=1,481,000元)部分,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如於犯罪所得執行沒收前,若有再行賠付告訴人熊長偉
、熊長浩之損失,自得檢附憑據向執行檢察官主張扣除已賠
付金額之沒收,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敬暐、宋恭良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㈠ 楊政澔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柒仟零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欄㈡ 楊政澔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熊長偉交付款項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交付日期 交付金額(元) 交付方式 卷頁 1 111年7月20日 40,000 匯款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楊政澔帳戶(下稱富邦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37頁、發查卷第48頁 2 111年7月28日 30,000 匯款至富邦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39頁、發查卷第49頁 3 111年7月30日 20,000 匯款至富邦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39頁、發查卷第51頁 4 111年7月30日 5,000 匯款至富邦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39頁、發查卷第51頁 5 111年8月14日 30,000 匯款至富邦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41頁、發查卷第53頁 6 111年8月22日 50,000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楊政澔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41頁、本院卷第36頁 7 111年8月31日 50,000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43頁、本院卷第41頁 8 111年9月18日 30,000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45頁、本院卷第53頁 9 111年9月18日 10,000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45頁、本院卷第53頁 10 111年9月21日 17,000 匯款至富邦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47頁、發查卷第55頁 11 111年9月21日 13,000 匯款至富邦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47頁、發查卷第55頁 12 111年9月24日 10,000 匯款至富邦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47頁、發查卷第55頁 13 111年9月24日 150,000 現金 他卷第65頁 14 111年9月30日 25,000 匯款至富邦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47頁、發查卷第56頁 15 111年10月5日 200,000 現金 他卷第67、69頁 16 111年10月8日 12,000 匯款至富邦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49頁、發查卷第57頁 17 111年10月10日 15,000 匯款至富邦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51頁、發查卷第57頁 18 111年10月10日 15,000 匯款至富邦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51頁、發查卷第57頁 19 111年10月21日 50,000 匯款至富邦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53頁、發查卷第59頁 20 111年10月21日 20,000 匯款至富邦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53頁、發查卷第59頁 21 111年10月21日 10,000 匯款至富邦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53頁、發查卷第59頁 22 111年10月22日 50,000 現金 他卷第71頁 23 111年10月22日 150,000 現金 他卷第73頁 24 111年10月26日 450,000 匯款至富邦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55頁、發查卷第59頁 25 111年10月28日 27,000 現金 他卷第75頁 26 111年11月5日 10,000 匯款至富邦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57頁、發查卷第60頁 27 111年11月15日 15,000 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楊政澔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59頁、本院卷第159頁 28 111年11月15日 32,000 匯款至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59頁、本院卷第168頁 29 111年11月21日 30,000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59頁、本院卷第79頁 30 111年11月21日 20,000 現金 他卷第77頁 31 111年11月29日 250,000 匯款至富邦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61頁、發查卷第63頁 合計 1,836,000 註: 1,239,000(匯款)+597,000(現金)=1,836,000元 起訴書原記載匯款共計1,249,000元部分顯係誤載,應予更正。
附表三:熊長浩交付款項部分(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日期 交付金額 交付方式 備註 1 111年10月6日 400,000 匯款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子筌帳戶 他卷第83頁、本院卷第147、149頁 2 111年11月4日 35,000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85頁 3 111年11月4日 30,000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87頁 4 111年11月4日 11,000 現金 他卷第89頁 5 111年11月15日 160,000 匯款至富邦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91頁 6 111年11月15日 190,000 匯款至富邦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93頁 7 111年11月17日 20,000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95頁 8 111年11月17日 30,000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97頁 9 111年11月18日 100,000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99頁 10 111年11月19日 50,000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101頁 11 111年11月19日 100,000 匯款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紀剴洛帳戶 他卷第103頁、本院卷第275頁 12 111年11月21日 136,000 匯款至富邦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105頁 13 111年11月22日 200,000 匯款至富邦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107頁 14 111年11月24日 114,000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109頁 15 111年11月25日 104,000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111頁 16 111年12月5日 50,000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113頁 17 111年12月12日 50,000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115頁 18 111年12月17日 45,000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117頁 19 111年12月23日 22,000 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119頁 20 111年12月23日 20,000 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121頁 21 111年12月29日 40,000 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楊政澔帳戶 他卷第123頁 合計 1,907,000 (空白)
TCDM-112-易-2881-202411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