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2號
原 告 楊莙諺 詳卷
被 告 陳蕙佳
訴訟代理人 林元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
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
定。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刑事訴訟部分
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187號判決無罪在案,但經原告聲請
,本院刑事庭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前揭規定
,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TCDV-113-補-2562-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