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補-2562-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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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2號 原 告 楊莙諺 詳卷 被 告 陳蕙佳 訴訟代理人 林元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 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 定。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刑事訴訟部分 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187號判決無罪在案,但經原告聲請 ,本院刑事庭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前揭規定 ,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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