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添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王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婚字
第27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確定。經調
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上開金額,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PCDV-114-司家聲-2-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