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程順發企業社

共找到 6 筆結果(第 1-6 筆)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10號 債 權 人 同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惠 債 務 人 廖翠琳即程順發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3

TCDV-114-司促-6210-20250313-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10號 債 權 人 同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程順發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程順發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商業 登記資料。 ㈢確認案號為「114年同字第1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07

TCDV-114-司促-6210-202503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37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翠琳即程順發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廖翠琳即程順發企業社」是否有誤?(因與 狀附證物專案協議書立約人廖翠琳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2-21

TCDV-114-司促-4737-2025022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5號 債 權 人 同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程順發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 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程順發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惟 依債權人之聲請狀並無記載債權人同一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 人程順發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其聲請程式尚未完備。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㈠陳報債權 人同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㈡陳報債務人廖翠 琳即程順發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輪胎之相關釋明資料。㈣請求利息6%之依   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該裁定業   已於114年1月16日合法送達,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且欠   缺買賣之釋明文件,有送達證書、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   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5-02-12

TCDV-114-司促-1315-20250212-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5號 債 權 人 同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翠琳即程順發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同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廖翠琳即程順發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 其商業登記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輪胎之相關釋明資料。 ㈣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 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1-14

TCDV-114-司促-1315-20250114-1

司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施懷 相 對 人 廖翠琳即程順發企業社 相 對 人 張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 年度存字第887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 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 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13 年度司裁全字第344 號 民事裁定,為聲請假扣押執行,提供面額新臺幣40萬元之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4 期登錄債券為擔保,並以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13 年度存字第887 號提存事件受理在案。 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 爰聲請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 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等為證。 三、經查,前揭聲請事項,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 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2024-12-19

SLDV-113-司聲-363-20241219-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