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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法院對廖翠琳即程順發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但法院發現,債權人提供的專案協議書上的立約人姓名與債務人姓名不符,因此裁定中興保全要在五天內確認債務人資訊是否有誤,不然就會駁回聲請。這個裁定是不能聲明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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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37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翠琳即程順發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確認債務人為「廖翠琳即程順發企業社」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證物專案協議書立約人廖翠琳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