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547號
上 訴 人 蔡易璋
被 上訴 人 陳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
月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並為上訴聲明之減縮,本院於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並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
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雖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但其聲明之範圍,至第
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仍得擴張或變更之,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二審程序未設與第473條第1項相同之規定即明(最高
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155號裁定要旨參照)。本件上訴聲明
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2萬4,409元及法定遲
延利息(本院卷一第17頁),嗣減縮請求之本金金額為65萬
1,756元(本院卷一第25頁),核屬減縮上訴聲明,揆諸上
開說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10年4月15日簽訂平安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平安保全公司)、平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有限公司(下稱平安公寓公司)及平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等三家公司(下合稱平安三公司)之股權轉讓契約書(系
爭契約),並約定於110年4月30日後移轉經營權,被上訴人
應負擔110年4月30日前之公司營運費用,包含薪資。依勞動
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特別休假(下稱特休)之未
休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伊已墊付員工特休未休假折算金
額共61萬570元,屬被上訴人應負擔部分;及應由被上訴人
就平安公寓公司110年度營業總額按比例分擔之110年1至4月
份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額4萬1,196元,爰依系爭
契約第1條第2項第3款、第2條第6、7項約定,求為命:被上
訴人應給付伊65萬1,7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未繫屬本院者,不予
贅述)。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與上訴人簽訂系爭契約,並於110年4月22
日完成公司轉讓登記,經上訴人反覆確認無誤始支付股權買
賣價金尾款。上訴人曾口頭承諾承認在職員工之年資並延續
,因此員工之特休未休假折算金額應由上訴人概括承受;對
上訴人主張伊應分擔平安公寓公司110年1至4月份營所稅部
分,伊不爭執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部分上訴,減
縮後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
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
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5萬1,7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
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一第140、357至358、517頁)
㈠兩造於110年4月15日簽立系爭契約(原審卷第73至83頁),
被上訴人同意將平安三公司股權轉讓予上訴人,上訴人同意
並已支付契約所載之買賣價金予被上訴人。
㈡員工任職於平安三公司之年資均合併計算。
㈢被上訴人應分擔平安公寓公司110年1至4月營所稅4萬1,196元
(原審卷第91至93頁)。
㈣員工於110年4月30日前之特休未休薪資並未計入系爭契約最
後之明細中。
五、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1條第2項第3款、第2條第6、7項約定,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5萬1,756元本息,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茲就兩造之爭點及本院之判斷,分述如下:
㈠上訴人系爭契約第1條第2項第3款約定,請求被上訴人支付平
安公寓公司110年度應分擔之110年1至4月份營所稅額4萬1,1
96元,應予准許:
兩造於110年4月15日簽立系爭契約,約定被上訴人將平安三
公司之經營權移轉予上訴人,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
項㈠)。依系爭契約第1條第2項第3款約定:「110年度『標的
公司』(即平安三公司)綜合所得稅,於經營權轉移後(110
年4月30日為基準),由甲乙雙方依營業週期及營業額比例
分擔。」(原審卷第75頁)。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分擔平
安公寓公司110年1至4月營所稅4萬1,196元,並提出平安公
寓公司110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書、繳款書及計算表為佐(
原審卷第89至93頁),業經被上訴人當庭承認無誤(本院卷
一第357至358頁),則上訴人依上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如數
給付,應予准許。
㈡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6、7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員
工於110年4月30日結算時之特休未休薪資61萬570元,有無
理由?
⒈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6項約定:「『標的公司』自110年5月1日起
由甲方(即上訴人)負責營運管理…,乙方(即被上訴人)
應負擔110年4月30日前之公司營運費用,包含此前之應付帳
款、薪資、各類稅捐、票據、社會保險、商業保險、罰款及
其他營業所生之費用。」(原審卷第77頁),則兩造已約定
被上訴人應負擔110年4月30日前之公司員工薪資。又依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4項規定:「勞工在
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
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
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
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
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
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
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平安三公司適用勞基法上開特別休假之規定,則對於員工於
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時未休之特休日數,自應發給工資。而
平安三公司員工於110年4月30日前之未休之特休日數工資金
額,既未算入系爭契約最後之明細中,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本院卷一第517頁),則上訴人主張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6項
約定,應由被上訴人負擔,應屬有據。被上訴人雖稱系爭契
約簽立後,上訴人已概括承受,不應再向其請求支付云云,
然上訴人承認平安三公司員工年資並合併計算,非謂不得依
系爭契約第2條第6項約定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於110年4月30
日前應負擔之費用,被上訴人前開所辯,並不可採。
⒉就被上訴人應負擔之金額部分,上訴人主張計算員工至110年
4月30日止未休之特休工資折算金額合計為61萬570元,並提
出訴外人長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平安三公司員工特休假負
債查核報告及折算報表(上證1,本院卷一第29至43頁)、
平安三公司員工投保資料、110年4月份員工薪資表(均經被
上訴人簽認)為證(本院卷一第173至351、375至453、463
至509頁),則就每位員工薪資及投保日所核算之特別休假
日數,應堪採信。然未休之特休日數工資係於年度終結或終
止勞動契約時核發,上訴人亦自承部分員工於110年12月31
日前已有部分休假,部分員工於110年5月至12月間陸續離職
而結算等情,並提出之110年度特休結算&年終獎金發放名冊
(上證11,本院卷一第549至555頁),及離職人員之特休結
算表(上證12,本院卷一第557至567頁)為證,則上證11、
12之金額始為公司實際支付員工於110年度終結或終止勞動
契約時結算之未休之特休日數工資,詳如附表所示(為保護
員工之個人資料,故僅以姓氏代之,且省略個別之薪資額、
投保日、年資、特休日數等)。故本件被上訴人應給付之工
資金額,對照上證1之員工編號,應以上證11、12實際支付
較低之金額,為應准許之金額,其餘上證1中未列入附表之
員工,即為公司未實際給付未休特休工資之員工,自不予贅
列於附表中。至於上證11、12所列部分員工之實際支付金額
較上證1金額為高,係因再加計110年5月之後之特休日數,
或是110年5月之後到職之員工,此部分本非被上訴人應負擔
之範圍,上訴人亦當庭表示以上證1為準(本院卷二第6頁)
,故此部分應以上證1之金額為准許之金額,詳如附表「本
院准許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即對照上證1、11、12後,以
較低之金額為准許之金額),合計為29萬4,482元。
⒊就員工未休之特休工資,本應由公司負擔,上訴人主張此部
分款項金額由其匯款至平安保全公司支付,平安保全公司並
將此部分債權讓與其(亦包含前開營所稅4萬1,196元)等情
,並提出平安保全公司債權讓與契約書及匯款單為證(原審
卷第227、229頁),則上訴人自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員工未
休之特別休假工資29萬4,482元。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1條第2項第3款、第2條第6
項約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33萬5,678元(4萬1,196元+29
萬4,4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即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24日(原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850號
卷第5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
,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
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就該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
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附表:員工未休之特休日數工資結算 單位:元
上證1編號 姓名 職稱 上證1 金額 上證11 金額 上證12提前離職結算 本院准許金額 2 劉○○ 會計 13,933 13,915 13,915 3 游○○ 副理 16,000 8,020 8,020 4 曾○○ 總幹事(主任) 5,267 19,750 5,267 5 邱○○ 保全(夜班保全) 0 14,400 0 6 黃○○ 總幹事(主任) 5,000 14,400 5,000 7 陳○○ 保全(行政保全) 3,800 12,920 3,800 8 翁○○ 保全(日班保全) 0 2,760 0 9 董○○ 保全(日班保全) 3,669 8,585 3,669 10 范姜○○ 保全(夜班保全) 2,220 10,488 2,220 11 楊○○ 保全(夜班保全) 768 2,760 768 12 謝○○ 保全(行政保全) 749 0 0 13 羅○○ 保全(夜班保全) 0 0 0 14 楊○○ 保全(日、夜機) 0 4,032 0 15 葉○○ 秘書 0 0 0 16 廖○ 清潔員 0 0 0 17 吳○○ 清潔員 0 0 0 18 袁○○ 保全(日、夜機) 19,267 5,984 5,984 19 李○○ 保全(日班保全) 18,433 8,464 8,464 20 陳○○ 保全(夜班保全) 2,333 7,040 2,333 24 廖○○ 保全(日班保全) 0 673 0 25 郭○○ 保全(夜班保全) 0 3,703 0 26 張○○ 保全(行政保全) 5,647 10,672 5,647 30 葉○○ 保全(夜班保全) 13,147 1,760 1,760 31 楊○○ 保全(夜班保全) 0 6,256 0 32 周○○ 總幹事(主任) 21,933 21,373 21,373 33 陳○○ 總幹事(主任) 19,600 11,660 11,660 34 吳○○ 保全(日班保全) 14,700 9,984 9,984 35 吳○○ 保全(保全組長) 14,293 12,928 12,928 36 張○○ 保全(日夜保全) 14,700 11,136 11,136 37 賴○○ 總幹事(主任) 21,467 17,827 17,827 38 張○○ 保全(夜班保全) 15,867 10,208 10,208 39 陳○○ 保全(日機) 20,227 14,140 14,140 40 郭○○ 保全(日班保全) 2,493 4,208 2,493 42 李○○ 保全(日班保全) 0 212 0 43 張○○ 保全(日班保全) 25,080 7,407 7,407 44 蕭○○ 總幹事(主任) 33,600 9,540 9,540 45 楊○○ 清潔 6,400 3,000 3,000 46 王○○ 總幹事(社區督導) 15,000 11,600 11,600 48 徐○○ 保全(夜班保全) 12,000 8,448 8,448 50 陳○○ 保全(行政保全) 0 3,496 0 51 黃○○ 保全(日班保全) 8,561 7,420 7,420 52 黃○○ 保全(夜班保全) 11,333 6,160 6,160 53 林○○ 秘書 0 3,367 0 57 李○○ 保全(日班保全) 12,333 2,880 2,880 58 陳○○ 清潔員 8,333 2,525 2,525 63 王○○ 清潔 7,500 1,683 1,683 64 沈鄭○○ 清潔 8,667 2,640 2,640 66 張○○ 保全員 3,869 3,030 3,030 67 巫○○ 保全員 3,669 3,030 3,030 68 林○○ 保全員 3,669 3,030 3,030 69 周○○ 保全員 3,669 3,030 3,030 70 林○○ 保全(日班保全) 3,896 2,760 2,760 71 李○○ 保全(日班保全) 0 576 0 72 王○○ 保全(夜班保全) 0 2,525 0 77 傅○○ 總幹事(主任) 4,000 3,030 3,030 78 吳○○ 保全(保全員) 3,669 3,030 3,030 80 陳○○ 總幹事(主任) 4,000 4,000 4,000 81 張○○ 保全(大機動) 0 3,480 0 84 曾○○ 保全(日班保全) 3,600 1,656 1,656 87 阮○○ 清潔員 6,067 2,400 2,400 88 鄭○○ 保全員 0 7,373 0 89 林○○ 保全員 0 7,373 0 90 陳○○ 保全員 0 8,000 0 91 陳○○ 保全 0 9,200 0 95 吳○○ 主任 4,200 7,070 4,200 97 杜○○ 清潔 13,000 7,920 7,920 98 王○○ 保全員 7,467 12,670 7,467 99 任○○ 總幹事(主任) 0 1,527 0 100 王○○ 保全員 0 8,448 0 101 遲○○ 總幹事(主任) 4,000 10,100 4,000 合計 294,482
TPHV-113-上易-547-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