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6號
原 告 彭建菘即建程規劃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李龍生律師
複代理人 趙豐禾
被 告 發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謙雅
訴訟代理人 劉燕安
姜乃元
劉敬安
蔡松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59,781元(計算式:本金1,756,653元+自民國113年8月20日
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日止利息3,128元=1,759,781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SLDV-113-補-1586-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