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賴良杰

共找到 201 筆結果(第 1-10 筆)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753號 債 權 人 魏周玉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2             樓                           送達代收人 張曉明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債 務 人 林麗婌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2             樓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1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Chailease Holding Co mpany等公司之營利所得,而該等第三人公司均位於台北市 、台中市,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可稽。衡 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 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5-02-21

PCDV-114-司執-29753-20250221-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74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惠怡              住同上 債 務 人 徐春銘即徐明政即徐玄空            住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二段685巷66弄 116號2樓 債 務 人 徐祥祐即徐祥昌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司執字第2656號債權憑證 ,聲請查調債務人商業保險等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均已遷至 桃園市,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 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5-02-21

PCDV-114-司執-29747-20250221-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18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子瑜              住○○市○○區○○○路00號15樓   債 務 人 劉皓偉  住○○市○○區○○路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0司執字第76204號債權憑證,聲請查調 債務人之商業保險等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基隆市○○區 ○○路000號5樓,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 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 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5-02-20

PCDV-114-司執-29180-20250220-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50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羅慧雯              住○○市○○區○○街0號10樓    債 務 人 八石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文國洋即文正宇   住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428巷16之 2號  法定代理人 蘇建邦  住○○市○○街00巷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嘉鈞  住○○市○○區○○街000巷00號7樓  債 務 人 文國洋即文正宇    住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428巷16之             2號  債 務 人 唐婉玉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9司執字第48196號債權憑證,聲請查調 債務人文國洋即文正宇、唐婉玉之商業保險資料,核其應屬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文國 洋即文正宇、唐婉玉之住所地已分別遷至桃園市、台北市, 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 之規定,本件自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 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5-02-18

PCDV-114-司執-27500-20250218-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14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怡菁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信文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96年度執字第82099號債權憑證,聲請查 調債務人之商業保險等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台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5-02-13

PCDV-114-司執-23144-20250213-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給付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101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曉天              住同上  債 務 人 蔣凱倫  住○○市○○區○里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0159號債權憑證,聲請 查調債務人之商業保險等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新北市 ○○區○里路0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 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5-02-13

PCDV-114-司執-23101-20250213-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609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永恩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債 務 人 高進益  住○○市○○區○○路0號(基隆市中正 戶政事務所信義辦公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士簡字第1351號判 決,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商業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 基隆市信義區,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 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 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2025-02-13

PCDV-114-司執-24609-20250213-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3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婉甄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債 務 人 陳敏雄  住○○市○里區○○路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3司促字第25029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 書,聲請查調債務人商業保險等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 台中市○里區○○路000巷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5-02-10

PCDV-114-司執-21351-20250210-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542號 債 權 人 林政逸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陳嘉甫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與存款 債權,並聲請查調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商業保險等資料。而 債務人目前任職福昀企業社,該商號位於高雄市○○區○○路00 0巷0號5樓,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資料在卷可稽。衡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 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5-02-08

PCDV-114-司執-20542-20250208-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1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林孝親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詹謹濃  住○○市○○區○○街000巷0弄號27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0司執字第45675號債權憑證,聲請查調 債務人之商業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台北市○○區○○ 街000巷0弄號27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2025-02-08

PCDV-114-司執-20136-20250208-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