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東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雲一
被 告 邱献志
邱正大
邱黃阿雪
邱正畧
邱正偉
邱淑娟
邱淑俞
邱淑瓊
邱淑琪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訴外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富析公司)為訴外人邱玉春之債權人,邱玉春尚積欠富
析公司本金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及自民國90年10月1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75%計算之利息,暨自85
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及督促
程序費用129元(下稱系爭債權),尚未清償,業經富析公
司取得本院94年度執孝第8102號債權憑證,嗣富析公司將系
爭債權讓與訴外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華公
司),日華公司將系爭債權讓與訴外人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下稱鴻亞公司),鴻亞公司將系爭債權讓與訴外人鴻光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鴻光公司),鴻光公司將系爭債權
讓與原告。
㈡邱玉春於97年8月3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
系爭遺產),被告為其全體繼承人,均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
承,故系爭遺產由被告公同共有,系爭債權之債務亦由被告
繼承。然被告就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後,迄今怠於將公同
共有之系爭遺產為分割,致原告無法聲請強制執行系爭遺產
以滿足系爭債權,原告為保全債權自得依法代位行使被告之
權利,請求系爭遺產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欄分割為分
別共有。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公同共有邱玉春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
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欄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㈠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㈡依其所訴
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前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
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
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
前段固定有明文。惟代位權之行使,須債權人如未代位行使
債務人之權利,其債權即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之虞時,始
得為之。再者,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
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亦有明文。繼承
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倘於未先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前,即
已辦理繼承登記,縱形式上已為繼承人之財產,然實質上仍
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就此繼承而來之財產,繼承人仍應先償
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是無論遺產登記為何繼承權人所有,均
無礙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對之聲請強制執行。對公同共有之
不動產執行,全部公同共有人均為債務人者,就該公同共有
之不動產,無論其權利範圍為全部或應有部分若干,均依一
般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
(下)第405頁)。析言之,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就被繼承人
之遺產聲請強制執行,如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實質上仍為
被繼承人之遺產,就此繼承而來之財產,繼承人仍應先償還
被繼承人之債務,且全部公同共有人均為債務人,自無須債
權人代位訴請分割遺產後,再行聲請強制執行之必要。
三、經查:原告主張邱玉春積欠其債務,被告需在繼承邱玉春產
範圍內負有連帶清償責任,而系爭遺產原為邱玉春所有,邱
玉春於97年8月31日死亡後,由被告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此
有邱玉春除戶謄本、系爭債權債權憑證、系爭遺產之土地建
物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則系爭遺產現為被告公同共有,但全
部公同共有人均為債務人,原告就系爭遺產聲請強制執行,
以保全債權,並無如不代位分割即無法受償之情形,即屬欠
缺權利保護必要,且其情形無法補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且其情形無從補正
,不能准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一:
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1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2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3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4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5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6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7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8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9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10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邱黃阿雪 9分之1 2 邱献志 9分之1 3 邱正大 9分之1 4 邱正畧 9分之1 5 邱正偉 9分之1 6 邱淑娟 9分之1 7 邱淑俞 9分之1 8 邱淑瓊 9分之1 9 邱淑琪 9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