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0號
原 告 陳秋妏
被 告 郭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聲
明第2項至第4項請求被告應將本件民事事實審法院終局判決之判
決書上當事人姓名、案由及主文部分,登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
、中國時報之全國版第一版下半版各1日,及刊登於YouYube頻道
「台灣麻將最大黨」首頁共30日,暨被告應移除YouTube頻道「
台灣麻將最大黨」如起訴狀附表1編號1至6所示直播節目影片部
分,核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且訴訟標的同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意旨參照),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共18,850元(計算式:15,850元+3,000元=18,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KSDV-113-補-1320-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