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王秋萍
方錦都
蘇君如
李詩堯
李思維
洪文傑
吳駿宸
蔡銘現
陳怡瑄
王麟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桂祥晟律師
被 告 鄭榮華
麒鈺建設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鄭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
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
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價額
各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
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
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原告 先位聲明 備位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 裁判費 1 王秋萍 被告麒鈺建設企業行即鄭瑞文(下稱麒鈺建設)或被告鄭榮華應依照房地產承購委託書(建物編號2A)興建並登記房屋予原告王秋萍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承購價核定為992萬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412萬3,123元。 原告王秋萍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王秋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2萬元。 11萬7,564元 2 方錦都 被告麒鈺建設或被告鄭榮華應依照房地產承購委託書(建物編號2C)興建並登記房屋予原告方錦都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承購價核定為992萬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418萬3,123元。 原告方錦都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方錦都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2萬元。 11萬7,564元 3 蘇君如 被告麒鈺建設應依照房地產承購委託書(建物編號2D)興建並登記房屋予原告蘇君如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承購價核定為998萬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412萬3,123元。 原告蘇君如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蘇君如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8萬元。 11萬8,266元 4 李思維 被告麒鈺建設或被告鄭榮華應依照房地產承購委託書(建物編號3B)興建並登記房屋予原告李思維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承購價核定為1,232萬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205萬1,123元。 原告李思維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李思維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2萬元。 13萬8,916 元 5 洪文傑 被告麒鈺建設或被告鄭榮華應依照房地產承購委託書(建物編號3A)興建並登記房屋予原告洪文傑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承購價核定為1,282萬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225萬1,123元。 原告洪文傑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洪文傑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2萬元。 14萬3,316 元 6 李詩堯 被告麒鈺建設或被告鄭榮華應依照房地產承購委託書(建物編號3C)興建並登記房屋予原告李詩堯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承購價核定為1,162萬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178萬3,123元。 原告李詩堯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李詩堯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2萬元。 13萬2,756 元 7 吳駿宸 被告麒鈺建設或被告鄭榮華應依照房地產承購委託書(建物編號3D)興建並登記房屋予原告吳駿宸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承購價核定為1,162萬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178萬3,123元。 原告吳駿宸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吳駿宸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2萬元。 13萬2,756 元 8 蔡銘現 被告麒鈺建設或被告鄭榮華應依照房地產承購委託書(建物編號A)興建並登記房屋予原告蔡銘現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承購價核定為1,004萬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376萬3,123元。 原告蔡銘現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蔡銘現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4萬元。 11萬8,852 元 9 陳怡瑄 被告麒鈺建設或被告鄭榮華應依照房地產承購委託書(建物編號A)興建並登記房屋予原告蔡銘現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承購價核定為958萬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435萬8,123元。 原告陳怡瑄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陳怡瑄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8萬元。 11萬3,586 元 10 王麟守 被告麒鈺建設或被告鄭榮華應依照房地產承購委託書(建物編號3G)興建並登記房屋予原告王麟守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承購價核定為1,132萬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325萬1,123元。 原告王麟守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王麟守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32萬元。 13萬11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