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服務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14號
原 告 鄭羽舒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原告因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平靜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TCEV-114-中補-514-2025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