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6號
原 告 陳月雲
被 告 陳林二妹
陳星翰
陳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
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
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
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
告陳林二妹給付新臺幣(下同)6,140,932元,此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為6,140,932元。聲明第2至5項係為保全前開債權
,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
所示土地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原狀,因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5,600,273元,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
,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600,273元。又原告上開聲明
訴訟標的雖有不同,惟從經濟目的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
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而其中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為第1項
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40,9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
二、提出被告陳政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請 求 標 的 (苗栗縣頭份市中華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287-1 地號土地 1,388.59 5,000元 2/3 4,628,633 元 1/100 69,430 元 1/100 69,430 元 2 1287-2 地號土地 241.63 5,000元 2/3 80,543 元 1/100 12,082 元 1/100 12,082 元 3 1299 地號土地 46.1 23,000元 2/3 706,867 元 1/100 10,603 元 1/100 10,603 元 合 計 5,600,273 元
MLDV-113-補-2266-20250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