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58號
原 告 周筱芸
被 告 馮健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3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馮健昇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
字第73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
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KSDM-113-附民-1258-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