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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益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0502、11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益廷犯竊盜未遂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證據名稱增列「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影 像截圖」。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益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 未遂罪。又其所犯2次竊盜未遂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㈡第一審刑事簡易程序案件,要皆以被告認罪、事證明確、案 情簡單、處刑不重(或宣告緩刑)為前提,於控辯雙方並無 激烈對抗之情形下,採用妥速之簡化程序,以有效處理大量 之輕微處罰案件,節省司法資源,並減輕被告訟累。是如檢 察官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詳細記載被告犯行構成累犯 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法院自得依簡易程序,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1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桃簡字第1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 民國110年8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乙節,業據檢察官主張此構 成累犯之事實,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以指 出證明方法(見本院卷第7至8頁),得憑以論斷被告構成累 犯,是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審酌檢察官就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項已 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見本院卷第8頁),及被告前因 犯罪而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能因此自我 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卻故意再犯與前罪罪質 相同之本案各罪,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 行無成效,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等一切情節,認皆有 必要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基於精簡裁判 之要求,即使法院論以累犯,無論有無加重其刑,判決主文 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 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㈢被告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未得手財物,係未遂犯,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審酌被告不循正途獲取所需,著手竊取他人財物,對告訴人 陳駿昇及被害人張聖輝之財產安全造成危害,兼衡被告已有 多次竊盜前科紀錄(其中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其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 之觀念,與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坦承犯行之 態度,暨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421號卷第19 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再審酌犯行類型、次數及時間間隔等情,定應執行之 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提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1-09

MLDM-114-苗簡-22-20250109-1

金訴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進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7 48、20805、22587、26163、26772、27101、34149、34509號) 、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6345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 字第4634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葉進益犯如附表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 「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捌 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其餘被訴如附表四所示部分免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被告葉進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 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 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 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先予敘明。 二、犯罪事實:   葉進益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前某時起,加入姓名年籍不詳 、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馬克」、「順風順水」及其他不 詳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 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犯參與犯 罪組織部分已另案起訴,非本案起訴範圍),擔任取簿手、 取款車手之工作,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葉進益與「馬克」、「順風順水」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 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陳毓歆、沈佩妤 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將附表一「寄出帳戶」欄所示 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以包裹寄出。嗣由葉進益依「馬克」、 「順風順水」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領取上開包裹 後,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 帳戶之金融卡得手。  ㈡葉進益與「馬克」、「順風順水」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取得附表一所示帳 戶之金融卡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對 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 表二所示款項至附表二「匯入帳戶」欄所示之陳毓歆、沈佩 妤帳戶後,旋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 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㈢葉進益與「馬克」、「順風順水」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 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三 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三所示之人施用 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三所 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三所示帳戶內。嗣由葉進益依「馬克」、 「順風順水」之指示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三 所示之匯入款項,嗣將款項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 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 在。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葉進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王月霄、廖柏維、陳偉誠、李嘉蓉、陳亞伶、 李麗芳、蕭雅方、錢雪、楊明翰、林穎希、曾秋菱、藍照傑   、沈佩妤、吳雨萱、林珊綺、陳駿陞、林意庭、陳佑瑄、莫 小秋、陳怡君、傅崇瑋、許耿豪、林琇玲、證人即被害人柯 雅萍、洪宗棍、林世偉、吳重誼、何品萱、劉盈芳、謝蕙竹 、證人彭瑞欽、樓侑霖、陳勝畦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非供述證據部分詳如附件所示。 四、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 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 之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 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就附表二、三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 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2偵字第46345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就附表二編號2 之部分記載被告為提領車手,於111年12月23日22時28分22 秒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西屯重慶店持陳毓 歆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新臺幣( 下同)29,967元等情,惟卷內除被告於警詢中自白外,並無 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有提領上開款項,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 官當庭更正刪除,附此敘明。  ㈢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對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2至4、6 、7、10、12、15、17、19、24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用 詐術致其等多次受詐騙匯款,係基於同一犯意及利用同一機 會所為,且犯罪時間密接,係在實現同一犯罪目的而侵害同 一法益,應分別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㈣被告就上開犯行,與「馬克」、「順風順水」及本案詐欺集 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  ㈤被告就附表二、三所犯,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就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  ⒈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 字第198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1年度上訴字第601號判決上訴駁回、最高法院102年度台 抗字第49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75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 月、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經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上字第93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64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4月、1年5月(2罪)、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3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105年5月19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並於107年9月3日假釋期滿未 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而被告有上開前案科 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證,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固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所定之要件,惟 衡酌被告前案犯行與本案行為之犯罪型態、手段、目的均不 相同,且前案犯行與本案間隔已有相當時日,難認被告具有 特別惡性或對刑罰有反應力薄弱之情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後,認為以不加重其刑為適當,爰 僅將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列入量刑審酌事由,而不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然並未自動繳交其 本案獲有之犯罪所得(詳後述),自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㈧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偵字第46345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 ,與本案起訴部分為事實上同一之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附表三編號12之告訴人錢雪,於 112年1月6日21時54分許匯入魏雅鈴之土地銀行帳戶內之款 項10,005元,亦係告訴人錢雪受詐欺匯入之款項,業據告訴 人錢雪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大甲警卷第234頁),並有魏雅 鈴之土地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豐原警卷第177 頁),起訴書雖未記載告訴人錢雪此筆受詐欺匯款金額,惟 此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已如 前述,本院亦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以各種名目實 施詐欺,常使民眾積蓄付諸一空,且求償無門,而被告分別 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而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擔任取簿手、取款車手等工作,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彼此分工合作,共同詐取附表一至三告訴人及被害人之金融 帳戶、財物,造成其等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殊值非難;惟 審酌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對於想像競合 之輕罪洗錢犯行亦自白不諱,且被告非居於本案犯罪之主導 地位,併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兼衡被告之參與情 節、犯罪所生損害、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之金額,及被告 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又本院審酌上情 ,認對被告量處如附表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有期徒刑, 已足以充分評價其等犯行,而無必要再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規定併科罰金。  ㈩被告本案所犯之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其尚有另案詐欺 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尚未確定,有卷附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故本案所犯各罪尚有可能分別與 其他案件合併定執行刑。是以就被告本案所犯各罪暫不定其 應執行之刑,待被告所涉數案全部判決確定後,如符合定執 行刑之要件,再由檢察官合併聲請裁定為宜,併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本 案犯行獲得共13,581元之報酬,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供承在案(本院金訴緝卷第172頁),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 得,且未經扣案,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 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 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 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次按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查附表二、三告訴人及被害人因詐欺所交付之款項,雖為 本案洗錢之財物,然被告已將上開款項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 他成員,是若再就被告上開洗錢之財物部分宣告沒收,顯有 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追徵。 六、免訴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加入TELEGRAM帳號暱稱「馬克」、「順 風順水」所組成以詐術為手段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 性之詐欺犯罪組織,擔任取簿手工作,先由被告及本案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欺方式,取得附表一所示帳戶 之金融卡後,復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四所示之 方式,向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林珊綺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 誤,而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四所示金額至上開帳 戶。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之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 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 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 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  ㈢經查,被告參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杜甫」、「李白」 、「順風順水」,擔任車手,提領附表四所示被害人林珊綺 遭詐欺所匯如附表四所示之款項,因而涉犯三人以上詐欺取 財罪、洗錢罪等情,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1689號等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 2年度訴字第347號判決(下稱前案),於113年2月9日確定 等情,有前案起訴書、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金訴緝卷第103至159頁)。又前案係 於112年6月14日繫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案則於112年8 月25日繫屬到院,亦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25日中檢介重112偵20748字第 1129097647號函暨其上之收文戳章附卷可憑。經核本案附表 四部分犯罪事實與前案判決所載犯罪事實,被告就參與詐騙 被害人林珊綺之行為階段雖有不同,但就所參與之詐騙集團 相同,且被害人同一,實施詐騙之時間、手法亦屬相同,被 害人林珊綺受詐騙後匯款之金額、帳戶亦均為相同,足認上 開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犯行部分,應與前案為相同犯罪事實之 同一案件。是被告就此部分被訴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洗錢犯行,核屬重複起訴,又前案業經判決確定,即屬同一 案件曾經判決確定之情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 定諭知免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02條第1款、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屠元駿移送併辦及追加起 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 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害人遭詐欺交付帳戶部分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寄出帳戶(被告所領取包裹內之帳戶) 被告領取包裹之時間、地點 備註 主文 1 陳毓歆 (所涉幫助洗錢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282、22835、23316、23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111年12月23日17時30分許(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網路,以提供貸款,需先寄送金融卡等方式向陳毓歆行騙,致其陷於錯誤,將上開物品寄送至詐欺集團指定地點。 ①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23日19時45分許,於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家樂福西屯店1樓57號置物櫃領取包裹 (112偵46345卷第185至191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等號起訴書附表1編號1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沈佩妤 (所涉幫助洗錢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79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112年2月上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網路,以提供貸款,需先寄送金融卡等方式向沈佩妤行騙,致其陷於錯誤,將上開物品寄放(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寄送,應予更正)至詐欺集團指定地點。 ①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9日15時17分許,於臺中市○區○○街00號超商領取包裹 (112偵26772卷第59至61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等號起訴書附表1編號2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被害人遭詐欺匯款部分(被告擔任取簿手)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被告所領取包裹內之帳戶) 備註 1 黃士峰 112年2月21日15時43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電商及某銀行人員,對黃士峰謊稱:因,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2月21日20時17分許,以自動存款機存入29,000元 ②112年2月21日20時37分許,匯款10,000元 ③112年2月21日20時38分許,匯款10,000元 ④112年2月21日20時39分許,匯款1,100元 沈佩妤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2②所示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22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陳駿陞 111年12月23日21時21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皇冠路跑活動及土地銀行人員,對陳駿陞謊稱:因重複報名,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3日22時22分許,匯款17,989元 陳毓歆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①所示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5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三:被害人遭詐欺匯款部分(被告擔任取款車手)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備註 主文 1 吳重誼 112年1月7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0月24日,應予更正)某時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露天拍賣網站買家、客服人員及中華郵政人員,對吳重誼謊稱:買家購買商品無法轉帳付款,要升級金流服務,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7日17時50分許,匯款99,985元 陳語沛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7日17時55分許,提領20,005元 ②112年1月7日17時56分許,提領20,005元、20,005元 ③112年1月7日17時57分許,提領20,005元、20,005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板信銀行臺中分行」ATM (112偵20748卷第65至79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藍照傑 112年1月13日16時50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誠品網路商店及台新銀行人員,對藍照傑謊稱:因款項誤刷,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1月13日17時38分許,匯款49,989元 ②112年1月13日17時40分許,匯款49,989元 王莉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13日17時43分許,提領99,000元 ②112年1月13日18時11分許,提領21,000元   臺中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市鑫門市」ATM (一分局警卷第7至11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2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柯雅萍 112年1月6日21時53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伊甸基金會及台新銀行人員,對柯雅萍謊稱:因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6日22時35分許,匯款49,978元 李柏鈞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6日22時43分許,提領49,000元 ②112年1月6日22時47分許,提領30,000元 (含王月霄所匯之金額) 臺中市○○區○○路0號「大甲郵局」ATM (大甲警卷第40至44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3、3-1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2年1月7日0時5分許,匯款99,987元 ①112年1月7日0時9分許,提領60,000元 ②112年1月7日0時10分許,提領40,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郵局「豐原郵局」ATM (豐原警卷第67頁) 4 王月霄 112年1月6日20時35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伊甸基金會及華南銀行人員,對王月霄謊稱:因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6日22時43分許,匯款29,985元 李柏鈞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6日22時47分許,提領30,000元(含柯雅萍所匯之金額) ②112年1月6日22時58分許,提領27,000元(含蕭雅方所匯金額) 臺中市○○區○○路0號「大甲郵局」ATM (大甲警卷第40至44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4、4-1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2年1月7日0時16分許,匯款29,985元 112年1月7日0時18分許,提領30,000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郵局「豐原郵局」ATM (豐原警卷第67頁) 5 蕭雅方 112年1月6日21時32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世界展望會人員,對蕭雅方謊稱:因重複扣款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6日22時53分許,匯款26,907元 李柏鈞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6日22時58分許,提領27,000元(含王月霄所匯金額) ②112年1月7日0時9分許,提領60,000元 臺中市○○區○○路0號「大甲郵局」、臺中市○○區○○路000號「豐原郵局」ATM (大甲警卷第40至44頁、豐原警卷第67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5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廖柏維 112年1月5日20時10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愛女人購物網站及台新銀行人員,對廖柏維謊稱:因駭客入侵多下訂單,需依指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1月7日0時16分許,匯款29,988元 ②112年1月7日0時32分許,以自動存款機存入29,985元 ③112年1月7日0時40分,以自動存款機存入30,000元 ④112年1月7日0時45分,以自動存款機存入30,000元 魏雅鈴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7日0時20分許,分別提領20,005元、10,005元 ②112年1月7日0時37分許,提領20,005元 ③112年1月7日0時38分許,提領10,005元 ④112年1月7日0時43分許,提領20,005元 ⑤112年1月7日0時44分、0時48分許,分別提領10,005元、20,005元 ⑥112年1月7日0時49分許,提領10,00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豐原郵局」、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欣三豐門市」、臺中市○○區○○街0號「元大銀行豐仁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豐原分行」ATM (豐原警卷第65、69至75)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6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陳偉誠 112年1月10日17時49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臉書「台灣昇恒免稅店」及中華郵政人員,對陳偉誠謊稱:因作業疏失誤多下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1月10日19時6分許,匯款49,981元 ②112年1月10日19時8分許,匯款16,201元 ③112年1月10日19時11分許,匯款14,208元 ④112年1月10日19時15分許,匯款8,980元 ⑤112年1月10日19時18分許,匯款14,985元 林凱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10日19時9分許,提領20,005元 ②112年1月10日19時10分許,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 ③112年1月10日19時11分許,提領6,005元 ④112年1月10日19時12分許,提領14,005元 ⑤112年1月10日19時19分許,提領20,005元 ⑥112年1月10日19時20分許,提領20,005元 ⑦112年1月10日19時26分許,提領13,005元 ⑧112年1月10日19時50分許,17,005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瑞興門市」、臺中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豐原分行」、臺中市○○區○○○路00號「元大銀行豐原分行」ATM (豐原警卷第79至83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7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李嘉蓉 112年1月10日16時46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旋轉拍賣買家及中華郵政人員,對李嘉蓉謊稱:因你的賣場設定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10日19時14分許,匯款16,012元 林凱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8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陳亞伶 112年1月10日17時54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某網路商城及台新銀行人員,對陳亞伶謊稱:因誤設你為批發訂購,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10日19時22分許,匯款12,985元 林凱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9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洪宗棍 112年1月6日19時3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陽信銀行人員,對洪宗棍謊稱:因設定錯誤為自動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1月6日19時3分許,匯款29,988元 ②112年1月6日19時7分許,匯款29,988元 ③112年1月6日19時10分許,匯款29,988元 ④112年1月6日19時12分許,匯款29,988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9時4分至13分,應予更正) 魏雅鈴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6日19時10分許,提領60,000元 ②112年1月6日19時11分許,提領30,000元 ③112年1月6日19時12分許,提領30,000元 ④112年1月6日19時15分許,提領29,000元 臺中市○○區○○路0號「大甲郵局」ATM (大甲警卷第37至39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0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李麗芳 112年1月5日19時52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網路商家及郵局人員,對李麗芳謊稱:因分期付款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6日19時5分許,以自動存款機存入29,985元 魏雅鈴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1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錢雪 112年1月6日17時20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平臺及第一銀行人員,對錢雪謊稱:因訂單設定錯誤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1月6日20時32分許,以自動存款機存入29,985元 ②112年1月6日20時39分許,匯款22,050元 ③112年1月6日21時12分許,匯款10,000元 ④112年1月6日21時54分許,匯款10,005元 (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詳參大甲警卷第234頁、豐原警卷第177頁) 魏雅鈴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6日20時35分提領20,005元 ②112年1月6日20時36分提領10,005元 ③112年1月6日20時46分提領20,005元 ④112年1月6日20時47分提領2,005元 ⑤112年1月6日21時17分提領10,005元 ⑥112年1月6日21時54分提領20,005元 ⑦112年1月6日21時55分提領10,005元 ⑧112年1月6日21時56分10,005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兆豐銀行大甲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大甲分行」、臺中市○○區○○路00○0號「OK超商大甲順天店」、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甲號運店」ATM (大甲警卷第45至50、53至54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2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楊明翰 112年1月6日某時,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7-11網站賣貨便買家及中國信託銀行人員,對楊明翰謊稱:因購買商品時無法匯款,需依指示操作銀行認證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6日21時50分許,匯款29,998元 魏雅鈴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3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林世偉 112年1月6日18時15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誠品網路商城及中國信託銀行人員,對林世偉謊稱:因,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6日19時29分許,匯款99,987元 廖佑岳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6日19時34分提領30,000元 ②112年1月6日19時35分提領30,000元 ③112年1月6日19時36分提領30,000元 ④112年1月6日19時37分提領9,000元 臺中市○○區○○路0號「華南銀行大甲分行」ATM (大甲警卷第51至52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4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何品萱 111年12月23日某時,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宜得利人員,對何品萱謊稱:因信用卡誤刷,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12月23日21時24分許,匯款20,013元 ②111年12月23日21時26分許,匯款6,123元 陳毓歆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即附表一編號1②所示帳戶) ①111年12月23日21時27分許,提領20,005元 ②111年12月23日21時28分許,提領6,005元 ③111年12月23日21時31分許,提領4,005元(含陳佑瑄所匯金額)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西屯重慶門市」ATM (112偵46345卷第193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6、112年度偵字第46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陳佑瑄 111年12月23日20時18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IKEA及第一銀行人員,對陳佑瑄謊稱:因誤設妳為團購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3日21時29分許,匯款4,123元 陳毓歆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即附表一編號1②所示帳戶) ①111年12月23日21時31分許,提領4,005元(含何品萱所匯金額) ②112年12月23日21時48分許,提領60,000元(含莫小秋所匯金額)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統一超商西屯重慶門市」ATM (112偵46345卷第195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8、112年度偵字第46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莫小秋 111年12月23日19時38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為伊甸基金會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人員,對莫小秋謊稱:因駭客入侵誤設妳每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1年12月23日21時42分許,匯款49,967元 ②111年12月23日21時44分許,匯款49,968元 陳毓歆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②所示帳戶) ①112年12月23日21時48分許,提領60,000元(含陳佑瑄所匯金額) ②112年12月23日21時49分許,分別提領40,000元 臺中市○○區○○路○段00號「何厝郵局」ATM (112偵46345卷第199至201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9、112年度偵字第56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①111年12月23日21時30分許,匯款49,967元 ②111年12月23日21時35分許,匯款49,968元 ③111年12月23日21時37分許,匯款29,967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1年12月23日21時51分至59分,應予更正) 陳毓歆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①所示帳戶) 112年12月23日21時55分許、22時13分許,分別提領50,000元、79,000元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全家超商臺中西屯店」ATM (112偵46345卷第201至207頁) 18 林意庭 111年12月23日某時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上虛偽刊登販賣IPHONE 14手機廣告,林意庭誤信要購買,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3日23時4分07秒,匯款9,000元 陳毓歆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即附表一編號1②所示帳戶) 111年12月23日23時4分09秒,提領9,000元 臺中市○○區○○路○段00號「何厝郵局」ATM (112偵46345卷第211至213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17、112年度偵字第4634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劉盈芳 112年2月17日某時,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板橋大遠百公司及某銀行人員,對劉盈芳謊稱:因誤設妳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2月17日20時49分許,匯款44,123元 ②112年2月17日21時17分許,匯款39,123元 柯翊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2月17日20時53分提領30,000、10,000元 ②112年2月17日20時54分提領4,000元 ③112年2月17日21時20分提領20,005元 ④112年2月17日21時21分提領19,005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街000號等處「統一超商國華門市」 (嘉檢112偵4619卷第12至13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23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林穎希 112年1月9日18時19分許(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應予補充),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雄獅旅遊公司及中國信託銀行人員,對林穎希謊稱:因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9日19時23分許,匯款46,187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9,987元,應予更正) 林毓秀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9日19時23分提領20,000元 ②112年1月9日19時24分提領10,000元 ③112年1月9日19時29分提領20,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婷婷門市」、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奕慶門市」ATM (二分局警卷第99至101頁)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24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曾秋菱 112年1月9日19時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雄獅旅遊公司及玉山銀行人員,對曾秋菱謊稱:因誤刷20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9日19時29分許,匯款29,978元 林毓秀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25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陳怡君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23日21時24分許,以電話假冒天藍小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土城郵局工作人員,佯稱因駭客入侵網站造成錯誤自動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陳怡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2月23日22時49分許,匯款88,000元 莊仁森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年12月23日23時8分21秒,提領60,000元 ②111年12月23日23時9分05秒,提領30,000元 臺中市○○區○○路○段00號「何厝郵局」 (112偵46345卷第211頁) 112年度偵字第4634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傅崇瑋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月7日16時36分許,以電話假冒優仕曼線上商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佯稱因個資誤植遭設定為經銷商,將自動對其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致傅崇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7日18時36分許,匯款49,971元 賴錦誠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7日18時47分20秒,提領98,000元 ②112年1月7日18時54分13秒,提領20,000元 臺中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隆恩店」 (112偵46345卷第251至253頁) 112年度偵字第4634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許耿豪 於112年1月7日15時54分許,以電話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因資料誤植為經銷商,欲取消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行云云,致許耿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1月7日18時37分許,匯款4元 ②112年1月7日18時41分許,匯款49,988元 ③112年1月7日18時50分許,匯款20,015元 賴錦誠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4634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林琇玲 於112年1月9日14時43分許,以Messenger通訊軟體佯稱欲下標蝦皮賣場購買商品,因下標失敗,需依客服系統指示進行網銀確認云云,至林琇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11日00時07分許,匯款150,015元 張方泓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11日00時25分43秒,提領150,000元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臺中文華店」 (112偵46345卷第257至261頁) 112年度偵字第4634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6 謝蕙竹 於112年1月11日20時許,以電話假冒QMOMO購物網站工作人員,佯稱帳號遭誤設為賣家,將每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云云,致謝蕙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1月12日00時47分許,匯款49,985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2年1月11日0時50分) 賴沅壬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2年1月12日00時03分08秒許,提領30,000元 ②112年1月12日00時03分55秒,提領29,000元 ③112年1月12日00時50分46秒,提領50,000元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統一超商中川門市」 (112偵46345卷第263至267頁) 112年度偵字第4634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葉進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免訴部分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被告所領取包裹內之帳戶) 備註 1 林珊綺 112年2月20日17時8分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假冒網路商店買家、蝦皮賣場客服及王道銀行人員,對林珊綺謊稱:因買家下單至妳的蝦皮賣場後,妳的帳戶被凍結無法結帳,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2月20日18時44分許,匯款49,983元 ②112年2月20日18時46分許,匯款49,985元 沈佩妤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附表一編號2①所示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起訴書附表2編號21 附件:  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20012903 號卷【豐原警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12年3月29日刑案呈報單( 第9至11頁)    2、112年3月29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3頁)    3、被告葉進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第51頁)    4、112年1月7日、112年1月10日車手提領之監視器錄影畫 面擷取照片(第65至89頁)    5、被告葉進益之臉書個人頁面翻拍照片、手機聯絡人資 訊、綁定帳號及裝置資訊頁面翻拍照片(第91至97頁)    6、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1)中華郵政桃園永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李柏鈞)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2月27 日至112年1月7日存款交易明細表(第119至121頁)      (2)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魏雅鈴 )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1月21日至112年1月7日 存款交易明細(第175至177頁)      (3)中華郵政玉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魏雅鈴)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2月21日至1 12年1月7日存款交易明細(第207至209頁)      (4)中華郵政內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林凱莉)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2月30日至1 12年1月10日存款交易明細(第227至229頁)    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葉進益詐欺車手案附表(第123、1 79、211、231頁)    8、被害人柯雅萍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第125至127、137頁,同第213至215、22 5、大甲警卷第129至130、136頁)    9、告訴人廖柏維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181至183、1 97至199、205頁)      (2)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與暱稱「林國信」之 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201至203頁)    10、告訴人陳偉誠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33至23 5、245至247頁)    11、告訴人李嘉蓉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49至251、2 61、269頁)      (2)轉帳交易明細頁面翻拍照片(第263頁)      (3)旋轉拍賣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265至267頁)    12、告訴人陳亞伶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 警察局蘇澳分局蘇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271至273、2 83、287頁)      (2)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截圖(第285頁)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120010185 號卷【大甲警卷】    1、112年4月6日員警職務報告(大甲警卷第5至6頁)    2、嫌疑人葉進益提領被害人受詐騙款項一覽表(第21頁)    3、詐欺車手提領熱點表(第23頁)    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葉進益詐欺車手案附表(第25至27 頁)    5、人頭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1)中華郵政玉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魏雅鈴)112年1月6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29 頁)      (2)中華郵政桃園永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李柏鈞)112年1月6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第31頁)      (3)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6日存 款交易明細(第33頁)      (4)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6日存 款交易明細(第35頁)    6、112年1月6日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第37至54頁)    7、被害人洪宗棍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第57、61至63頁)      (2)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第69頁)      (3)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翻拍照片(第73頁)    8、告訴人李麗芳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六龜分局達卡努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第75至76、99頁)      (2)李麗芳遭詐騙案中華郵政匯款明細表(第110頁)      (3)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第116頁)      (4)中華郵政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第120至 121頁)      (5)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與暱稱「楊主任」之 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24至126頁)      9、被害人柯雅萍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135至136頁,同豐原警 卷第135頁)      (2)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柯 雅萍)111年8月1日至112年1月9日存款交易明細表 (第161至164頁)      (3)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柯雅萍)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165至166 頁)      (4)中國信託銀行南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柯雅萍)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167至 168頁)    10、被害人王月霄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萬華分局青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刑案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大甲警卷第171至174、181至184、189至19 0頁,同豐原警卷第139至141、153至至155、173頁 )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第200頁)      (3)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翻拍照片、與暱稱「洪偉程 」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204至211,同豐原 警卷159至171頁)    11、告訴人蕭雅方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 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1 7至218、226至227頁)      (2)轉帳交易明細頁面翻拍照片、通聯紀錄翻拍照片 、與暱稱「佩玲」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第22 2至223頁)    12、告訴人錢雪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 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文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紀錄表(第229至230、241至2 45頁)      (2)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翻拍 照片、與暱稱「廖達任」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簡訊訊息內容截圖(第247至252頁)      (3)第一商業銀行澎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錢雪)112年1月6日存款交易明細(第253頁 )      (4)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錢雪) 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第255至256頁)    1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2年4月26日彰作 管字第1120032287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戶名:錢雪)之客戶基本資料(第259至261頁)    13、告訴人楊明翰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267至269、275、281至 283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頁面翻拍照片(第277頁)      (3)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翻拍照片(第278至279頁)    14、被害人林世偉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學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285至2 86、289頁)      (2)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 截圖(第290頁)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20030737 號卷【二分局警卷】    1、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被害人林穎希 、曾秋菱》(第5至7頁)    2、112年6月9日員警職務報告(第9至10頁)    3、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車手提領時間一 覽表(第17頁)    4、告訴人林穎希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陳報單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第19、25至29、34、41至42頁)      (2)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頁面截圖(第37頁)      (3)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40頁)    5、告訴人曾秋菱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1、54 至58頁)      (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曾 秋菱)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60至61頁)    6、證人彭瑞欽、樓侑霖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 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75至81、87至93頁)    7、112年1月9日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第95至111頁)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20013471 號卷【第一分局警卷】    1、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被害人藍照傑 》(第3頁)    2、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車手提領時間一覽 表(第5頁)    3、112年1月13日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 片(第7至11頁)    4、112年3月20日員警職務報告(第13頁)    5、告訴人藍照傑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43至49頁)      (2)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51至53 、55至59頁)      (3)帳戶個資檢視表(第61至63頁)          五、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748號卷【112偵20748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2年3月22日中市警四分 偵字第1120010889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1至34頁)    2、112年3月8日員警職務報告檢附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 提領時間一覽表(第35至41頁)    3、被害人吳重誼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7至 63頁)    4、112年1月7日車手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案發地點圖(第65至79頁)    5、人頭帳戶明細:      (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7日通清字第1 120004180號函文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陳語沛)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0月30日 至112年1月30日存款交易明細(第81至85頁)     六、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0805號卷【112偵20805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2年3月25日中市警一分 偵字第112001347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1至34頁)     七、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2587號卷【112偵22587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12年4月18日中市警豐分 偵字第112001290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1至36頁)    2、詐欺車手葉進益提領明細(第37至39頁)     八、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163號卷【112偵26163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12年5月4日中市警甲分偵 字第112001018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3至37頁)     九、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6772號卷【112偵26772卷】    1、刑事案件報告書: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2年5月8日中市警一 分偵字第1120019084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3至36 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2年5月19日德警分刑 字第1120009132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25至227頁 )    2、沈佩妤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呈報單、內政部警 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 化分局蘇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第37、79 至81、89頁)      (2)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聯翻拍照片(第91至1 03頁)      (3)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金片金融卡及委託書翻拍照片(第1 05至107頁)      (4)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109至133頁)      (5)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結果(第135頁)    3、112年4月20日員警職務報告(第43頁)    4、112年2月19日被告領取包裹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 片(第59至63頁)    5、告訴人吳雨萱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 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37至139、145頁)      (2)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截圖( 第146至148頁)    6、告訴人林珊綺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第149至151、159至160、163至164頁)      (2)行動電話通聯紀錄、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 交易明細頁面翻拍照片(第168至172頁)    7、告訴人黃士峰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 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75至181頁)      (2)轉帳交易明細(第203至214頁)    8、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涉詐欺案查詢 結果(第173頁)    9、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涉詐欺案查詢結 果(第229頁)     十、臺中地檢署112年物偵字第27101號卷【112偵27101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2年5月9日中市警六分偵 字第112000340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3至36頁)    2、112年3月16日員警職務報告(第37至38頁)    3、告訴人陳毓歆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第59至63頁)      (2)與暱稱「急速貸【吳專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第65至72頁)      (3)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9月24日 至111年12月26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03至120頁,同 112偵46345卷第79至89頁)    4、111年12月23日家樂福西屯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被告領取提款卡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75至 88頁)    5、被告叫車紀錄(第89至90頁)    6、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毓歆 )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6月1日至111年12月29日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第121至122頁)    7、告訴人陳駿陞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瑞穗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第123至125、135至136頁,同112偵46345卷第365 至367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行動電話通聯紀 錄截圖(第129至132頁,同112偵46345卷第371至37 4頁)    8、被害人何品萱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陳報單、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第141至145、149至155頁,同112 偵46345卷第269、299至307頁)      (2)轉帳交易明細頁面、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截圖(第157 至159頁,同112偵46345卷第309至311頁)      (3)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金片金融卡正反面影本(第161至163頁, 同112偵46345卷第313至315頁)    9、告訴人林意庭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67 至168、173至176、182頁,同112偵46345卷第403 至406、411至414頁)      (2)轉帳交易明細頁面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 片(第177至180頁,同112偵46345卷第407至410頁)   10、告訴人陳佑瑄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犯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18 3、189至190、193至195、201至203頁,同112偵463 45卷第321至329、335頁)     (2)轉帳交易明細頁面、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翻拍照片(第 197至199頁,同112偵46345卷第331至333頁)   11、告訴人莫小秋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南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205至208、220至2 23、230頁,同112偵46345卷第342至344頁)     (2)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影 本(第212頁,同第215頁、112偵46345卷第340、347 頁)     (3)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216至219頁,同112偵463 45卷第345、頁)   12、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000000 00000000號帳戶所涉詐欺案查詢結果(第239至241頁)    十一、嘉義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619號卷【嘉檢112偵4619卷 】    1、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2年3月27日嘉市警一偵 字第112070185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1至2頁)    2、提領詐騙贓款及被害人犯罪事實一覽表(第3頁)    3、被害人劉盈芳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第17至19、22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第20頁)    4、112年2月7日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第12至13頁)    5、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1月17日存款 交易明細表(第14頁)    6、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第15至16-1頁)     十三、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4149號卷【112偵34149卷】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7555號起 訴書《被告葉進益之詐欺等案》(第63至68頁)     十四、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4509號卷【112偵34509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2年5月20日中市警二分 偵字第1120030737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至6頁)     十五、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18號卷【本院卷】     1、裁判書類: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第983號刑事判 決《被告葉進益之詐欺等案》(第51至58頁)      (2)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被告葉進 益之詐欺等案》(第59至74頁)     2、檢察書類: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689號 等號起訴書《被告葉進益等人之詐欺等案》(第163 至181頁)     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81至82頁) ------------------【112金訴2986追加部分】-------------   一、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6345號卷【112偵46345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2年8月9日中市警六分偵 字第112006431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112偵46345卷第55 至60頁)    2、112年5月4日員警職務報告(第61至63頁)    3、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第65至67頁)    4、人頭帳戶明細:      (1)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莊仁 森)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4月15日至111年12月2 4日存款交易明細(第91至94頁)      (2)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賴錦誠)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0月10日至112年 1月10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 交易(第95至114頁)      (3)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方 泓)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0月11日至112年1月1 1日存款交易明細(第115至121頁)      (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 沅壬)111年10月17日至112年1月17日存款交易明 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第123至139頁)    5、被告葉進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 姓名年籍對照表:指認陳柏安(第149至153頁)    6、111年12月23日家樂福西屯店賣場、臺鐵臺中車站、路 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165至191頁,同112偵4 6345卷第165至191頁)    7、被告取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1)111年12月23日至同年月24日車手提領款項、交付 贓款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第193至241頁)      (2)112年1月7日(第251至255頁)      (3)112年1月11日(第257至261頁)      (1)112年1月12日(第263至267頁)    8、被告之LINE個人頁面翻拍照片、比對照片(第243至249 頁)    9、告訴人陳怡君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第381至382、387至388、391頁)      (2)轉帳交易明細表、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訂單頁面截 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393至395頁)    10、告訴人傅崇瑋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第415至417、423、437頁)      (2)行動電話通聯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 易明細截圖(第427至431頁)    11、告訴人許耿豪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垵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439、445至449、465頁)      (2)轉帳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行動電話通 聯紀錄(第459至463頁)    12、告訴人林琇玲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第467至469、476至477、501頁)      (2)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 琇玲)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第504至507頁)      (3)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第512頁)      (4)對話紀錄截圖(第523頁)    13、被害人謝蕙竹受詐欺之報案及相關資料: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陳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第533至535、549至551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541至542頁)      (3)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截圖、通聯紀錄頁面截圖(第546 至547頁)    14、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 577頁)        二、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986號卷【112金訴2986卷】    1、告訴人林琇玲、陳怡君之告訴人意見表(第77至79頁)

2024-11-26

TCDM-113-金訴緝-86-20241126-1

交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駿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 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駿昇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7時4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屏東縣屏東市瑞光 南路快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歸智路之交岔路 口,欲右轉往歸智路行駛,原應注意其右側機慢車道上有無 來車及應暫停讓機慢車上的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下,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竟疏未注意及此,仍貿然由快車道 右轉歸智路,適有告訴人林正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機慢車道同向駛至直行要通過路口,亦 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因而撞上右 轉的被告駕駛之自小客車,造成告訴人頸椎損傷並神經根病 變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 。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13年10月14日 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5、2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2024-10-30

PTDM-113-交易-337-20241030-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30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旭堯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 度審金訴字第1264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015號;移送併辦案 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28812、29374、35579、40290、45048、 52565、40994、53052、54065、56684、58236號,113年度偵字 第559號;上訴後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3年度偵字第20904號) 及原審依職權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8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33號、臺灣花蓮地方檢 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8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 第11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鄭旭堯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鄭旭堯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通常經驗,明知金融帳戶係 個人信用、理財之重要工具,且申請帳戶使用係輕而易舉之 事,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 密切相關,不自行申辦帳戶使用反而蒐集他人帳戶資料者, 通常係為遂行不法所有意圖詐騙他人,供取得、掩飾或隱匿 詐得金錢所用,即其已預見提供帳戶及密碼予他人使用,係 幫助詐欺行為人以之作為取款工具對不特定人詐欺取財,及 幫助詐欺行為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藉此洗錢以逃避國 家追訴處罰,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 及幫助洗錢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上午9時許,前往安 泰商業銀行分行,申請開立存款帳戶及開通網路銀行,及綁 定三組高額之約定轉帳帳戶後,旋於同日上午10時34分許, 在該分行門口將其申辦之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鄭旭堯安泰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 密碼透過通訊軟體LINE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 LINE暱稱「漫長」之人(無證據證明為3人以上)收受使用 ;復於112年1月5日某時前往臺灣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開 通網路銀行,並申請綁定三組約定轉帳帳戶(即其中一組即 為下開「李冠緯一銀帳戶」)後,旋在該分行門口將其名下 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鄭旭 堯土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透過通訊軟體LINE 提供予「漫長」收受使用。嗣該「漫長」所屬詐欺集團取得 前述帳戶工具、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手法 ,向附表所示之人施行詐術,因而均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附 表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陳阿月玉山帳戶」、「鄭旭堯土銀帳戶」 )内,旋遭詐欺集團以網銀及約定轉帳方式層轉至如附表所 示之第二層(即「鄭旭堯安泰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冠緯一銀帳戶」)帳戶及 其他第三層帳戶,以此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 點,而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附表所示被害人 分別查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而悉上情。 二、案經朱啟宇等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偵查起訴、移送併辦及原審依職權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檢察官及上訴人即被告鄭旭堯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於本案 相關具有傳聞性質的證據資料,均未就證據能力表示異議( 見本院卷第213至227頁),且本案所引用的非供述證據,也 是合法取得,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鄭旭堯矢口否認犯行,於原審及本院辯稱:因LINE 群組應徵工作,經指示辦妥網銀後,將上開帳戶綁定轉帳帳 戶及提供網銀密碼截圖,伊也算受害人,不知被害人所有的 金錢流向云云。惟查: ㈠被告申設上開土銀及安泰實體及網路帳戶,並將網路銀行密 碼透過通訊軟體LINE交付一節,為其所是認(見本院卷第21 1頁),並有其安泰商業銀行112年3月9日安泰銀營支存押字 第1120002619號函暨附件之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轉出入明 細及開戶基本資料、安泰商業銀行112年10月2日安泰銀營支 存押字第1120012927號函檢附網銀、金融卡約定轉帳帳戶申 請書及交易明細及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112 偵26015卷第19至27頁及113偵559卷第61至64頁及原審卷第1 89至197頁)。又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因詐欺集團施詐被害情 節及其等匯款經過,均據其等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 「書證」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稽,是本件附表所示之人遭詐 欺集團詐欺後,匯款至附表所示之第一層「陳阿月玉山帳戶 」或被告「鄭旭堯土銀帳戶」後,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洗入 第二層之被告「鄭旭堯安泰帳戶」、「李冠緯一銀帳戶」及 第三層帳戶之事實,且依被告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附表 所示被害人匯入帳戶之款項嗣經他人分次提領而出,益見被 告上述二帳戶已供詐欺集團使用,並充為向附表所示被害人 實施詐欺而詐取款項所用之工具,且詐騙贓款因遭他人提領 ,而生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㈡金融機構開設存款帳戶及申辦提款卡密碼等,原係針對個人 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而金 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於金融機構申請開設存款帳 戶亦無任何特殊之資格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 金額之方式,任意於金融機構申請開設存款帳戶,且一人並 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戶使用,此屬眾所週 知之事實;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若見他人不以自己 名義申請帳戶,反而向人收取存款帳戶供己使用,對於該帳 戶供不法之使用,當有所預見。況且我國現行法律僅有公益 彩券、運動彩券外,其餘賭博行為均屬違法行為;且如為合 法博弈業,因金流控管及稅負之需,絕無任意使用私人帳戶 規避管制及稅捐之可能,常人對於提供帳戶予非法賭博集團 ,亦有違法使用之預見。查被告行為時早逾不惑之年,自陳 學歷為高中畢業(見本院卷第241頁),其年齡及智識對上情 自有預見。參以其尚於95年間提供己之日盛銀行帳戶予詐騙 集團,經判決有罪確定執行完畢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2299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5、36頁及本院卷 第55至58頁),其對於帳戶之提供不詳他人將為不法之詐欺 及洗錢使用,更應具有高於一般人之瞭解與認識。另被告甚 且於對話中亦詢問「會有什麼風險問題嗎」、「還是利用帳 號轉帳洗錢」(見原審卷第81頁),尤認被告本身亦對於提供 帳戶將為不法使用有所預見,被告更無僅因對方回覆或保證 無風險或不會作犯罪使用,即予信賴之理。抑且對方在對話 中明確要求被告至銀行開通網銀時,同時約定轉帳帳戶及「 大額」轉帳,「櫃檯要是問你開通約定轉帳帳戶的用途是什 麼,你就跟他說你是做電商的,要轉貨款」、「所以你要去 開通大額,額度越高越好」、「如果您的額度是一百萬我們 使用的話您的酬金是3000兩百萬是6000三百萬的話是l0000 額度越高您能拿到的酬金也就越多」等語(見同上卷第83、8 5頁),參諸被告安泰銀行辦理開通網銀、約定轉帳帳戶,單 日有高達單筆金額100萬元之轉帳情況(見原審卷第191頁存 款交易明細表),可見其約定單筆轉帳額度甚高,以帳戶約 定高額轉帳,此種迥於常情之處置,又能輕易獲得所稱之每 日至少薪資3,000元之不勞而獲之利益(見同上卷第81、85頁 ),是被告應已認識預見其提供上開帳戶及設定高額轉帳之 網銀密碼提供他人,該等帳戶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收受詐騙 款項工具,領出詐款後製造金融斷點,難以查緝而掩飾犯罪 所得去向之情事。凡此足見被告於主觀上對於其提供帳戶之 行為,縱令因而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之行為,亦不違反其本 意,其有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提供上開帳 戶及密碼一事,至堪認定。  ㈢被告辯解之論駁 被告以想找兼職增加收入,看到廣告而掉入工作陷阱,對方 單純利用被告之網路銀行存每日收益,不會有違法問題,被 告並無獲利,不清楚錢的動向云云為辯。然前已詳述本案關 於被告所稱線上博弈業卻要被告私人網銀設定大額單筆轉帳 後提供使用之諸多乖違事理之處,且被告前有提供帳戶之幫 助詐欺前案犯行,更有預見犯罪發生之能力與機會,卻為貪 圖每日酬金,即使其網銀帳戶遭用以詐欺取財及洗錢亦不以 為意,其有幫助詐欺及洗錢之間接故意,自非單純尋找工作 增加收入云云所能推諉,所辯要不可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開立且約定大額轉帳而交付前述二帳戶網銀 密碼,其有預見容任而幫助詐欺及洗錢之間接犯意,至為顯 然。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罪名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 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其中:   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 金」,修正後移列至第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 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適用修正前 規定之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適用修正後規定則為 最重本刑有期徒刑5年,按諸刑法第35條第3項規定刑之重輕 ,以最重主刑為準,且依最高法院關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3項規定並非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定刑」並不 受影響之見解(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判決), 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因認於本案情形,修正後一般洗錢罪 之最重本刑降低,較有利於被告,是本案依刑法第2條第1項 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 定。  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 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行為後分別於112 年7月31日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以及本次修正之現行法第23條第 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 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而 綜合比較上開行為時法及現行法可知,立法者持續限縮自白 減輕其刑之適用規定,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須 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得依該條規定減輕其 刑,顯見修正後適用偵審自白減刑之要件較為嚴格,故應以 112年7月31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較有利 於被告。  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普 通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罪數 被告以一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附 表所示之告訴人等行騙,並因此遮斷詐欺取財之金流而逃避 追緝,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二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 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未於偵查及法院審理中認罪,自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 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 ㈣移送倂辦部分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812、29374、35579、 40290、45048、52565、40994、53052、54065、56684、582 36號,113年度偵字第559號移送原審;上訴後移送本院之同 署113年度偵字第20904號併辦部分;原審依職權併辦(即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89號、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33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 字第2282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195號 所偵辦之告訴人賴妤婷、陳正貴、鄭林月津、被害人陳駿陞 之部分),與起訴後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判決依想像競合之例從重論處被告犯有幫助洗錢罪,固非 無見。惟查:  ⒈被告之行為後經前述比較結果,關於被告洗錢部分之犯行, 應論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而原審就洗錢防制法之修正,未及為新舊法比較。  ⒉法律所設的處罰,仍應對應該犯罪行為的不法與罪責程度, 並應與該犯罪行為所生的危害、行為人責任的輕重相符,此 為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核心概念。被告雖提供帳戶幫助詐欺 及洗錢犯行所致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損害共計新臺幣20 0餘萬元,所為屬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幫助犯行,原審所為 有期徒刑2年及併科罰金之量刑,幾與正犯之責任無異,亦 與被告行為所生實害尚非一致,難認與罪刑相當原則無違。   被告上訴矢口否認犯罪固無理由,業經詳述如上。然原判決 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不能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對於社會秩序及治安危害甚鉅,被告竟能預見至此仍不以為意提供帳戶予他人用於詐欺取財及洗錢,影響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並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所造成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損害非輕,行為殊不足取;又其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並未賠償告訴人;兼衡其高中畢業、未婚、撫養父母、目前任工廠保全,月薪3萬餘元之其智識程度及家庭與經濟生活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沒收 ⒈被告供稱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並未拿到報酬(見本院卷第229頁) ,且依卷內事證,亦無積極證據可認其有實際獲取任何報酬 或不法利益,茲不另諭知沒收。   ⒉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法 第25條第1項規定,並於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 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洗錢 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9條‥之罪,其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項 規定屬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雖無再適 用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餘地,然法院就具體個案 ,如認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 ,仍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沒收或酌減之。本件被告 係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而為幫助詐欺及幫助洗 錢犯行,參與犯罪之程度顯較正犯為輕,洗錢之財物經轉出 至第三層帳戶或另行領出,尚乏證據證明其保有該財物,若 對其沒收詐騙及洗錢正犯隱匿去向之金額,顯有過苛之虞,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俊蓉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俊蓉、邱偉傑、李允煉 、楊挺宏、李宗翰、楊舒涵、鄭珮琪、郝中興移送併辦,檢察官 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轉出時間 轉出金額 (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 第三層帳戶 1 朱啓宇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3日晚間9時52分許,透過電話假冒宜得利家居之業務客服人員聯繫告訴人,並對告訴人佯稱先前網購之櫃子,因業務人員錯誤操作,導致設定成訂購10組櫃子之訂單,須依指示操作匯款,用以取消訂單等語,藉此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23日晚間10時27分許 49,987元 「陳阿月玉山帳戶」 111年12月23日晚間10時31分許 50,000元 「鄭旭堯安泰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即「王頌夫中信帳戶」) ↓ 111年12月23日晚間10時39分許,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出300,012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23日晚間10時31分許 40,975元 111年12月23日晚間10時33分許 41,000元 書證: ⒈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9月21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28651號函暨函覆資料。【原審卷,第181-186頁】 ⒉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安泰銀支存押字第1120012927號函暨函覆資料、安泰商業銀行113年2月1日安泰銀營支存押字第1130001312號函暨函覆資料。【原審卷,第189-197頁、第331-334頁】 ⒊被告鄭旭堯之安泰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6015號卷,第21-27頁】 ⒋被告鄭旭堯提出之對話紀錄。【原審卷,第81-143頁】 ⒌告訴人朱啟宇提出之通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2年度偵字第26015號卷,第49-53頁】 2 鄭勝宏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6日下午1時47分許前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大大大」、社交軟體Instagram暱稱「chen」聯繫被害人,並對被害人佯稱至投資網站名稱「huobi」操作外匯投資,可獲利等語,藉此對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6日下午1時47分許 100,000元 「鄭旭堯土銀帳戶」 112年1月6日下午2時9分許 300,000元 「李冠緯一銀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2年1月6日下午2時10分許、11分許,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將150,000元、150,000元轉匯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書證: ⒈臺灣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113年2月1日北中壢字第1130000297號函暨函覆資料。【原審卷,第325-328頁】 ⒉被告鄭旭堯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8812號卷,第17-23頁】 ⒊第二層帳戶即李冠緯之第一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0994號卷,第37-41頁】 ⒋被告鄭旭堯提出之對話紀錄。【原審卷,第81-143頁】 ⒌被害人鄭勝宏提出之匯款憑證、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35579號卷,第29頁、第35頁、第69頁】 3 陳郁雯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7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傑克」聯繫告訴人,並對告訴人佯稱有一個股票的破冰計劃,有高收益報酬,須依指示至指定之網址操作匯款等語,藉此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9日上午10時29分許 20,000元 「鄭旭堯土銀帳戶」 112年1月9日上午10時39分許 300,000元 「李冠緯一銀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2年1月9日上午10時40分許,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300,000元轉匯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書證: ⒈臺灣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113年2月1日北中壢字第1130000297號函暨函覆資料。【原審卷,第325-328頁】 ⒉被告鄭旭堯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8812號卷,第17-23頁】 ⒊第二層帳戶即李冠緯之第一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0994號卷,第37-41頁】 ⒋被告鄭旭堯提出之對話紀錄。【原審卷,第81-143頁】 ⒌告訴人陳郁雯提出之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28812號卷,第65-67頁、第85-99頁】 4 日欣筠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月9日上午10時33分許前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Sir」、「LL SHOP在線客服」聯繫告訴人,並對告訴人佯稱至電商平台「LL SHOP」賣東西,透過向平台之電子錢包匯入保證金,待對方收到貨品後,即可將貨款及保證金領出,即可獲利等語,藉此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9日上午10時33分許 50,000元 「鄭旭堯土銀帳戶」 112年1月9日上午10時39分許 300,000元 「李冠緯一銀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2年1月9日上午10時40分許,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300,000元轉匯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9日上午10時34分許 50,000元 112年1月9日上午10時34分許 50,000元 112年1月9日上午10時35分許 50,000元 112年1月9日上午10時37分許 50,000元 書證: ⒈臺灣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113年2月1日北中壢字第1130000297號函暨函覆資料。【原審卷,第325-328頁】 ⒉被告鄭旭堯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8812號卷,第17-23頁】 ⒊第二層帳戶即李冠緯之第一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0994號卷,第37-41頁】 ⒋被告鄭旭堯提出之對話紀錄。【原審卷,第81-143頁】 ⒌告訴人日欣筠提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2年度偵字第29374號卷,第101-109頁、第116-117頁】 5 劉明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4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探探」暱稱「小欣欣」、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雨欣」聯繫被害人,並對被害人佯稱依指示操作匯款,成為網路店主,可獲利等語,藉此對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6日下午2時4分許 150,000元 「鄭旭堯土銀帳戶」 112年1月6日下午2時9分許 300,000元 「李冠緯一銀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2年1月6日下午2時10分許、11分許,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將150,000元、150,000元轉匯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書證: ⒈臺灣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113年2月1日北中壢字第1130000297號函暨函覆資料。【原審卷,第325-328頁】 ⒉被告鄭旭堯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8812號卷,第17-23頁】 ⒊第二層帳戶即李冠緯之第一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0994號卷,第37-41頁】 ⒋被告鄭旭堯提出之對話紀錄。【原審卷,第81-143頁】 ⒌被害人劉明興提出之匯款憑證、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40290號卷,第101-107頁】 6 楊郁梅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7日某時,透過Google散布投資訊息,藉此吸引被害人,於被害人點擊連結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好友後,以暱稱「金牌分析師-杜金龍」、「助理陳美茹」聯繫被害人,並對被害人佯稱群組會報名牌,依指示操作匯款即可獲利等語,藉此對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9日下午1時16分許 48,000元 「鄭旭堯土銀帳戶」 112年1月9日下午2時3分許 221,000元 「李冠緯一銀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2年1月9日下午2時4分許、5分許,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將110,000元、111,000元轉匯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書證: ⒈臺灣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113年2月1日北中壢字第1130000297號函暨函覆資料。【原審卷,第325-328頁】 ⒉被告鄭旭堯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8812號卷,第17-23頁】 ⒊第二層帳戶即李冠緯之第一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0994號卷,第37-41頁】 ⒋被告鄭旭堯提出之對話紀錄。【原審卷,第81-143頁】 ⒌被害人楊郁梅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45048號卷,第48-63頁】 7 藍梅桂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4日上午8時33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一路發-世界一把抓-節目主持」、「助理 玲子」聯繫告訴人,並對告訴人佯稱有投資相關資訊,依指示操作下載利興證券APP及匯款,可獲利等語,藉此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9日下午4時10分許 84,167元 「鄭旭堯土銀帳戶」 ★依原審調取之交易明細表,可見於112年6月6日上午9時47分許,轉出314,243元。 書證: ⒈臺灣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113年2月1日北中壢字第1130000297號函暨函覆資料。【原審卷,第325-328頁】 ⒉被告鄭旭堯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8812號卷,第17-23頁】 ⒊第二層帳戶即李冠緯之第一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0994號卷,第37-41頁】 ⒋被告鄭旭堯提出之對話紀錄。【原審卷,第81-143頁】 ⒌告訴人藍梅桂提出之匯款憑證、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52565號卷,第35-39頁】 8 鄭美慧 (以「楊耀能」帳戶匯款)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初某時,透過Youtube散布投資廣告,藉此吸引被害人,於被害人點擊連結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好友後,以暱稱「阮老師」、「Erin陳乃蜜(阮)」聯繫被害人,並對被害人佯稱依指示至投資網站「銀獅證券」操作匯款,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藉此對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9日上午11時0分許 300,860元 「鄭旭堯土銀帳戶」 112年1月9日上午11時4分許 300,000元 「李冠緯一銀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2年1月9日上午11時5分許,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300,000元轉匯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書證: ⒈臺灣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113年2月1日北中壢字第1130000297號函暨函覆資料。【原審卷,第325-328頁】 ⒉被告鄭旭堯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8812號卷,第17-23頁】 ⒊第二層帳戶即李冠緯之第一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0994號卷,第37-41頁】 ⒋被告鄭旭堯提出之對話紀錄。【原審卷,第81-143頁】 ⒌被害人鄭美慧提出之匯款憑證、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54065號卷,第77-93頁】 9 彭嘉煒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某時,透過Youtube發布影片,藉此吸引被害人,於被害人點擊連結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好友後,以暱稱「杜金龍」、「陳思雅」聯繫被害人,並對被害人佯稱免費幫大家操作,須依指示下載萬和投信APP操作匯款,可獲利等語,藉此對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9日上午11時10分許 50,000元 「鄭旭堯土銀帳戶」 112年1月9日上午11時20分許 347,000元 「李冠緯一銀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2年1月9日上午11時21分許、23分許,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將180,000元、167,000元轉匯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9日上午11時12分許 50,000元 書證: ⒈臺灣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113年2月1日北中壢字第1130000297號函暨函覆資料。【原審卷,第325-328頁】 ⒉被告鄭旭堯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8812號卷,第17-23頁】 ⒊第二層帳戶即李冠緯之第一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0994號卷,第37-41頁】 ⒋被告鄭旭堯提出之對話紀錄。【原審卷,第81-143頁】 ⒌被害人彭嘉煒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53052號卷,第79頁、第84-85頁】 10 邱紅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0日某時,透過社交軟體Instagram散布廣告,藉此吸引告訴人點擊連結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群組「慕驊理財學堂」後,以此聯繫告訴人,並對告訴人佯稱依指示下載「睿晉證券」股票投資APP操作匯款,可獲利等語,藉此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9日上午11時48分許 25,000元 「鄭旭堯土銀帳戶」 112年1月9日上午11時52分許 608,000元 「李冠緯一銀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2年1月9日上午11時52分許、53分許,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將300,000元、308,000元轉匯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9日上午11時49分許 30,000元 書證: ⒈臺灣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113年2月1日北中壢字第1130000297號函暨函覆資料。【原審卷,第325-328頁】 ⒉被告鄭旭堯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8812號卷,第17-23頁】 ⒊第二層帳戶即李冠緯之第一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0994號卷,第37-41頁】 ⒋被告鄭旭堯提出之對話紀錄。【原審卷,第81-143頁】 ⒌告訴人邱紅凌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12年度偵字第40994號卷,第72頁】 11 鄭玉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中旬某時,透過網路散布廣告,藉此吸引告訴人點擊連結加入通訊軟體LINE之好友後,以暱稱「馮志源」、「欣怡」、「Aileen」聯繫告訴人,並對告訴人佯稱依指示下載「國興證券」APP操作匯款,可獲利等語,藉此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9日下午2時20分許 271,422元 「鄭旭堯土銀帳戶」 112年1月9日下午2時34分許 270,000元 「李冠緯一銀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2年1月9日下午2時35分許、36分許,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將130,000元、140,000元轉匯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書證: ⒈臺灣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113年2月1日北中壢字第1130000297號函暨函覆資料。【原審卷,第325-328頁】 ⒉被告鄭旭堯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8812號卷,第17-23頁】 ⒊第二層帳戶即李冠緯之第一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0994號卷,第37-41頁】 ⒋被告鄭旭堯提出之對話紀錄。【原審卷,第81-143頁】 ⒌告訴人鄭玉嬌提出之匯款憑證、對話紀錄截圖。【112年度偵字第56684號卷,第55頁、第59-65頁】 12 王志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5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CHEERS」暱稱「小雅」聯繫告訴人,並對告訴人佯稱可帶領告訴人投資,須依指示志EBC虛擬貨幣投資平台操作匯款,可獲利等語,藉此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9日上午9時54分許 500,000元 「鄭旭堯土銀帳戶」 112年1月9日上午9時59分許 500,000元 「李冠緯一銀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2年1月9日上午9時59分許,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500,000元轉匯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書證: ⒈臺灣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113年2月1日北中壢字第1130000297號函暨函覆資料。【原審卷,第325-328頁】 ⒉被告鄭旭堯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8812號卷,第17-23頁】 ⒊第二層帳戶即李冠緯之第一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0994號卷,第37-41頁】 ⒋被告鄭旭堯提出之對話紀錄。【原審卷,第81-143頁】 ⒌告訴人王志豪提出之帳戶存款歷史對帳單。【112年度偵字第58236號卷,第69頁】 13 沈駿宏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8日上午9時23分許,透過社交軟體Instagram暱稱「張琳達」、通訊軟體LINE暱稱「琳達linda」聯繫被害人,並對被害人佯稱有可在「購物網」網站賺錢之方法,須依指示操作匯款,可獲利等語,藉此對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月6日下午2時36分許 50,000元 「鄭旭堯土銀帳戶」 112年1月6日下午3時2分許 75,000元 「李冠緯一銀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2年1月6日下午3時3分許、4分許,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將30,000元、45,000元轉匯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6日下午2時37分許 25,000元 書證: ⒈臺灣土地銀行北中壢分行113年2月1日北中壢字第1130000297號函暨函覆資料。【原審卷,第325-328頁】 ⒉被告鄭旭堯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8812號卷,第17-23頁】 ⒊第二層帳戶即李冠緯之第一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0994號卷,第37-41頁】 ⒋被告鄭旭堯提出之對話紀錄。【原審卷,第81-143頁】 ⒌被害人沈駿宏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113年度偵字第559號卷,第74頁、第79-93頁】 14 賴妤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3日晚間6時8分許,透過電話假冒天藍小舖之人員聯繫告訴人,並對告訴人佯稱因公司遭駭客入侵,誤將告訴人升級為高級會員,須依指示操作匯款,用以解出錯誤設定等語,藉此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23日晚間6時59分許 99,105元 「陳阿月玉山帳戶」 111年12月23日晚間9時56分許 99,000元 「鄭旭堯安泰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年12月23日晚間9時58分許,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出99,012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書證: ⒈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9月21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28651號函暨函覆資料。【原審卷,第181-186頁】 ⒉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安泰銀支存押字第1120012927號函暨函覆資料、安泰商業銀行113年2月1日安泰銀營支存押字第1130001312號函暨函覆資料。【原審卷,第189-197頁、第331-334頁】 ⒊被告鄭旭堯之安泰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6015號卷,第21-27頁】 ⒋被告鄭旭堯提出之對話紀錄。【原審卷,第81-143頁】 ⒌告訴人賴妤婷提出之通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基警二分偵字第1120200768號卷,第43頁】 15 陳正貴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3日晚間10時許,透過樂天市場平臺暱稱「樂天*」假冒樂天官方小編聯繫告訴人,並對告訴人佯稱須依指示匯款,用以開啟金流授權,否則客戶無法付款等語,藉此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23日晚間10時17分許 49,985元 「陳阿月玉山帳戶」 111年12月23日晚間10時20分許 50,200元 「鄭旭堯安泰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睿豐電商有限公司) ↓ 111年12月23日晚間10時29分許,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出300,012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23日晚間10時21分許 49,989元 111年12月23日晚間10時23分許 50,000元 書證: ⒈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9月21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28651號函暨函覆資料。【原審卷,第181-186頁】 ⒉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安泰銀支存押字第1120012927號函暨函覆資料、安泰商業銀行113年2月1日安泰銀營支存押字第1130001312號函暨函覆資料。【原審卷,第189-197頁、第331-334頁】 ⒊被告鄭旭堯之安泰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6015號卷,第21-27頁】 ⒋被告鄭旭堯提出之對話紀錄。【原審卷,第81-143頁】 ⒌告訴人陳正貴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原審卷,第281-283頁】 16 陳駿陞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3日晚間9時21分許,透過電話聯繫被害人,並對被害人佯稱先前參加之皇冠路跑活動,因人為疏失造成重複報名,24小時候銀行會跟系統扣款,須依指示操作匯款,用以躲避銀行扣款等語,藉此對被害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23日晚間10時37分許 49,987元 「陳阿月玉山帳戶」 111年12月23日晚間10時39分許 50,000元 「鄭旭堯安泰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年12月23日晚間10時34分許,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出300,012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23日晚間10時41分許 6,012元 111年12月23日晚間10時45分許 56,000元 書證: ⒈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9月21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28651號函暨函覆資料。【原審卷,第181-186頁】 ⒉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安泰銀支存押字第1120012927號函暨函覆資料、安泰商業銀行113年2月1日安泰銀營支存押字第1130001312號函暨函覆資料。【原審卷,第189-197頁、第331-334頁】 ⒊被告鄭旭堯之安泰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6015號卷,第21-27頁】 ⒋被告鄭旭堯提出之對話紀錄。【原審卷,第81-143頁】 ⒌被害人陳駿陞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原審卷,第304頁】 17 鄭林月津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3日上午9時45分許,透過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假冒告訴人之親友聯繫告訴人,並對告訴人佯稱急需用錢等語,藉此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12月23日下午2時27分許 1,000,000元 「陳阿月玉山帳戶」 111年12月23日下午2時28分許 1,000,000元 「鄭旭堯安泰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年12月23日下午2時46分許,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出1,000,012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書證: ⒈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9月21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128651號函暨函覆資料。【原審卷,第181-186頁】 ⒉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日安泰銀支存押字第1120012927號函暨函覆資料、安泰商業銀行113年2月1日安泰銀營支存押字第1130001312號函暨函覆資料。【原審卷,第189-197頁、第331-334頁】 ⒊被告鄭旭堯之安泰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6015號卷,第21-27頁】 ⒋被告鄭旭堯提出之對話紀錄。【原審卷,第81-143頁】 ⒌告訴人鄭林月津提出之匯款憑證、對話紀錄截圖。【原審卷,第317-318頁】 18 徐鳳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被害人,佯稱:可投資股市獲利,須依指示匯款云云。 112年1月9日下午2時54分許,匯23萬76元入被告土銀帳戶。 書證: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手機翻拍照片(LINE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手機畫面、簡訊、聯絡人資訊)(113 偵20904 卷第111 至131 頁、第139 至201 頁、第207 至209 頁) ⒉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 年8 月29日總集作查字第1121011603號函暨附件(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活存))(113 偵20904 卷第211 至214 頁)

2024-10-08

TPHM-113-上訴-3025-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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