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713號
聲 請 人 楊雅惠
相 對 人 顏子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按年息16%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3371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即利息起算日 001 112年11月6日 75,000元 未記載 112年11月6日 002 113年3月29日 80,000元 未記載 113年3月29日
TPDV-113-司票-33713-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