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張紋菁
相 對 人 賴綠嬌
債 務 人 魏呈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
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魏呈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0年4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物提供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
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等。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2年4月19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遲延利息
(率)計收標準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保全抵押
物、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法院訴訟等各種費用由債務
人負擔。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魏呈翰,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魏呈翰於民國110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
00,000元,並簽發面額4,800,000元之本票一紙予聲請人收執
。詎債務人魏呈翰未依約清償,雖魏呈翰於民國110年5月26
日將上開抵押物信託登記予相對人賴綠嬌,惟其抵押權不因
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借據、土地登記謄本、相對人及債務人戶籍謄本、本票等影
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后里區 十三張 455 680.91 21分之3 2 臺中市 后里區 十三張 457 2,493.49 21分之3 3 臺中市 后里區 十三張 458 2,309.99 21分之3 4 臺中市 后里區 十三張 701 876.41 21分之3 5 臺中市 后里區 四德 614 2,920.23 21分之3
TCDV-113-司拍-472-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