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9號
原 告 黃曜東
被 告 曼妮萊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琦茹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198元(含
假日加班費34,752元、平日加班費13,150元、114年1月工資
7,296元及精神慰撫金3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
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精神慰
撫金部分外均屬之,此部分本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應暫
免徵收前開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
=1,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
,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TCDV-114-勞補-89-20250312-1